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2期)

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2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2-01-19 15:50 浏览量: 【字体: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柳 市监 处 字〔2022〕5号广西好优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广西好优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91450200MA5P0L8D3F陈雷云当事人购进的规格型号为[500X(300+120)X0.025]mm、[550X(360+140)X0.025]mm、[650X(420+160)X0.025]mm的三个规格塑料购物袋各2000个,分别以0.20元/个、0.20元/个、0.30元/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产品货值1400元。上述产品于2021年9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标识要求、环保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Q21-T1260、No:Q21-T1261、No:Q21-T126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上述三个规格型号塑料购物袋备份样品;二、没收违法所得426.8元;三、罚款1400元。罚没款合计1826.8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1月3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5日
2柳市监处罚字〔2022〕2号巫连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巫连妥92450209MA5QAOB397巫连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吡虫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2月2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8日
3柳市监处字〔2022〕3号覃芝梅无证无照从事小餐饮服务案覃芝梅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2月3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三淋村二区29号一楼从事小餐饮服务,至2021年12月7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获得利润1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无证无照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三、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2月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
4柳市监处字〔2022〕4号柳州市阳和新区皓兰食杂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柳州市阳和新区皓兰食杂店92450209MA7B8JTA18韦永兰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吡虫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2月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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