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期)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9期)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29 17:25 浏览量: 【字体:小中大】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罚〔2022〕32号 | 柳州市柳北区邹轩食品经营部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案 | 柳州市柳北区邹轩食品经营部 | 92450205MA5KYXG1X5 | 邹士坤 |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2年7月6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2日 | |
2 | 柳市监处罚〔2022〕33号 | 柳州市柳北区七块七北雀食品店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案 | 柳州市柳北区七块七北雀食品店 | 92450205MA5PGYJ93D | 刘海杨 |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2年7月6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2日 | |
3 | 柳市监处罚〔2022〕36号 | 柳州市惠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案 | 柳州市惠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221MA5PYD114H | 方健武 |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2年7月7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3日 | |
4 | 柳市监处罚〔2022〕48号 | 柳州市柳南区欧别五金经营部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缆案 | 柳州市柳南区欧别五金经营部 | 92450204MA5NR3053L | 郑春龙 | 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2年7月7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