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鱼处字[2017]89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鱼处字[2017]89号
发布日期:2017-06-15 15:16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鱼处字[2017]89号
一、 案件来源
2017年4月6日,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柳州市宝兴堂大药房在其店面门头上打有“沙棘干乳剂 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天然绿色开胃、养胃、护胃全新剂型的创新药物”等字样的宣传语,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明情况,经分局领导同意,我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柳州市宝兴堂大药房;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柳州市白云路2号华庭苑4、5号;投资人:谢立田;成立日期:2010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当事人柳州市宝兴堂大药房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门头上发布含有“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纯天然绿色”、“创新药物”等字样的广告内容用于药品“沙棘干乳剂”的广告宣传。
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次,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其店面门头上打有“沙棘干乳剂 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天然绿色开胃、养胃、护胃全新剂型的创新药物”等字样的宣传语;
证据(二):询问笔录(1次,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沙棘干乳剂 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天然绿色开胃、养胃、护胃全新剂型的创新药物”等字样宣传语未取得“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纯天然绿色”、“创新药物”相关证明材料;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证据(五):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店面门头上打有“沙棘干乳剂 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天然绿色开胃、养胃、护胃全新剂型的创新药物”等字样的宣传语;
证据(六):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位置;
证据(七):药品“沙棘干乳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共17页),证明药品“沙棘干乳剂”的药品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7年5月29日,我分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柳工商鱼听告字[2017]89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四、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五、自由裁量及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依照《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酌情对当事人进行幅度适低的处罚。
六、行政处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