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8 16:06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称长护险)是以解决群众迫切需要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核心,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的,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对建立长护险制度提出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2016年起,国家分批在49个城市开展长护险试点。据统计,2024年末柳州市60周岁以上人口84.64万人,占户籍人口21.10%,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问题和住院康复治疗压床挤占医疗资源问题凸显,人民群众对建立长护险制度呼声越来越强烈。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37号)要求,经柳州市政府审定,出台了《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政策、组织实施和其他事项六个方面。工作目标为:2026 年起,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实施职工长护险。随着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实时扩大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

主要政策有:

(一)关于参保范围。《实施意见》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参加长护险,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

(二)关于缴费标准。《实施意见》明确长护险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长护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总费率为0.3%,其中:0.15%从参保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保费中或统筹基金划转,0.15%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的缴费标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未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按个人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3%缴费,已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费。

(三)关于待遇保障。《实施意见》明确参保人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后,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经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待遇以供给服务形式予以保障,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辅具租用三大类。服务方式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两种,居家护理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300元(含辅具租用费用),机构护理每人每天限额标准50元。

(四)关于管理服务。长护险服务机构包含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柳州市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机构,可自愿向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后纳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五)关于经办管理。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其经办服务费不超过当年度长护险筹资总额的5%。

(六)关于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与使用,实行市级统收统支,不设个人账户。

其他事项主要是:《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异地护理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或条件成熟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