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2-08-10 15:31   

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1号)精神,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保障民生,现就缓缴相关业务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单位类型

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实施内容

(一)缓缴20228-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类缓缴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

(二)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最迟于20233月底前按规定及时补缴有关费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缓缴期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款。

(四)缓缴期间,相关单位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出现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三、申办模式

全面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名单,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根据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求的,单位可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或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书面申请缓缴。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20228-10月的缴费征集数据只有个人应缴费款,请认真核对后再缴费;

(二)提前缴纳缓缴费款的单位需在每月17日缴费征集数据生成之前,通过网厅或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书面申请取消享受缓缴认定,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统一补征集缓缴的单位部分保费并推送税务。

五、柳江区及五县按此通知执行。


附件:

1.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申请表

2.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前缴纳申请表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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