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未缴纳2022年8月至10月医保费的缓缴单位,请于3月31日前完成补缴

来源: 广西税务  |   发布日期: 2023-03-15 18:41   

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1号)规定,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类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同步缓缴生育保险。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及时补缴有关费用。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尚未缴纳2022年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缓缴单位,请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广西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费款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