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保局对2020年度第35项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调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绩效办关于反馈2020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及做好2021年整改工作的通知》(桂绩办通〔2021〕4号)要求,我局(单位)高度重视,专项研究2020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事项
第35项:“提高干部职工生育保险额度”
二、调查时间及人员
调查时间:2021年5月10日
调查人员:程洁、汪陈、万辉、梁绍华
三、调查地点
市医保中心
四、调查对象
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职工生育保险情况
五、调查方式
查看柳州市医保局银海系统上的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数据
六、调查过程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市医保中心查看柳州市医保局银海系统上的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数据,就群众提出的问题进入深入分析及商讨,确保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得到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没有降低。
七、调查结果
经调查,参保人员反映的问题在医疗保险政策中已经充分考虑并在文件中落实。
1.落实《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的精神,女职工生育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补助。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女职工顺产生育的,一次性拨付2000元,难产生育(必须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并且提供记载有术前小结的病历和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或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拨付2500元。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好生育津贴一次性拨付。
2.执行《关于明确生育保险缴费及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的通知》(柳社保发〔2015〕61号)的政策,为了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下有保底,明确了单位缴费最低基数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60%计算,使得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最低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待遇支付标准是立足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结合柳州市具体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原则合理确定职工生育待遇。
建议不列为整改事项。
八、工作计划
我局将继续严格贯彻中央、自治区和本市的生育保险惠民相关政策,落实城乡统筹、可持续的基本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提升保障水平。
柳州市医保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