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31 00:00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实施自治区及我市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以及我市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一)三支一扶岗位。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区、市两级三支一扶计划继续招募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我市支一扶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全额由市财政解决;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贴。

到自治区三支一扶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待遇按自治区标准执行不变。

(二)社区协办员岗位。实施社区协办员服务社区计划。到市属四城区、两新区社区协办员(含两网化协查员)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和城区、新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贴。

以上岗位人员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公益性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适当安排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所需资金渠道和标准按照现行公益性岗位办法解决。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就业

实施企业吸纳柳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岗位补贴的办法。在我市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聘用员工总数20人以上的企业(含中央、自治区直属在柳企业)吸纳柳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中小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5000/人、大型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4000/人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吸纳专科学历毕业生,按3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四、重点建设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依托重点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我市各级政府安排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列入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名录为准),以及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新增就业的20%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实行就业登记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吸纳柳州籍毕业生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参照企业吸纳柳州籍毕业生就业给予岗位补贴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柳州创业的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享受《柳州市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柳创业暂行规定》(柳政发〔20093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系列创业扶持政策。

(一)建设创业载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8号),以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59号)精神,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各类工业园区、高等院校科技园,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大学生创业园,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给予创业奖励。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属于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2人以上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属私营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吸纳5人以上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优化创业环境。

1.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经认定,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收毕业生档案挂靠费和各项代理费。

3. 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就业

(一)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岗位、社区协办员等基层就业岗位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如进行灵活就业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一)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街道、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二)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在本单位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见习期满见习单位未录(聘)用且未就业的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面向基层就业选拔。

八、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

设立柳籍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登记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应届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可按柳州市当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调剂安排解决。

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

加强与境内外高校合作,组织选拔推荐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在职自费攻读研究生并取得学位,且在柳州工作满三年的,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发〔20061号文规定,分别按硕士5000元、博士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鼓励在我市基层就业岗位服务期满且未续聘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或创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除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培训结束后,可根据本人专业和技能水平推荐就业;参加创业培训的,除给予培训补贴和项目推荐外,还可根据本人意愿推荐进入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36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岗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917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3531


返回 政策文件

首页

走进柳州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回应

数据专题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5-31 00:00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