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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3-02 08:54 【字体: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等。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五类人员可自主选择经全区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创业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主要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创业培训项目。在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前提下,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岗位技能培训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及企业新增岗位就业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管理指导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带动就业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第十六条  其他就业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2号)等涉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上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市场主体,按实际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还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当地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监督检查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对于就业补助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地区,按上年末资金结余量扣减当年应分配资金。对资金结余过大的地区,全部收回资金结余,重新分配当年资金。
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配程序:市、县人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评审项目申报通知,做好相关材料审核上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及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规定,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经相关程序后确定补助对象,由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进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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