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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规〔2019〕2号 关于规范柳州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1 14:46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以下简称“桂政发〔201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以下简称“桂人社发〔2018〕4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18〕2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9号,以下简称“柳政办〔2018〕1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柳州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一类申请人”),推荐柳州市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含外地企业)就业(劳务派遣员工除外),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补助标准500元/人,资金渠道按桂政发〔2017〕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级劳务输出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申请人”)成功推荐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补助标准300元/人,资金渠道按柳政办〔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第三类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的(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初级工及以下5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11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资金渠道按桂人社发〔2018〕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渠道来源不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级劳务输出站工作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类补助。每年度只能按照“推荐(输送)一人一补助”的标准申请一次补助,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报程序

(一)第一类申请人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按以下途径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就业企业在柳州市区内的(不含柳江区),申请人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2)就业企业在柳江区、五县的,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3)就业企业在柳州市外的,申请人属五县及柳江区的,向申请人所属县区申请;申请人属柳州市城区的(不含柳江区),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核验后原件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②《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③《就业者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2),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④《就职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3),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⑤就业者身份材料:属农村劳动力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属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⑥有关就业材料:就业者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签字确认的劳动协议)复印件;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

⑦个人求职登记表(附件6:申请人加盖公章,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已接受免费就业服务)。

2.初审。收到材料的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复核、公示及拨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特别核查就业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第二类申请人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县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核验后原件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村级劳务输出站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3)《就业者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2),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4)《就职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3),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5)就业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有关就业材料:就业者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签字确认的劳动协议)及6个月以上工资凭证。

2.初审。收到材料的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复核、公示及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扶贫系统核实就业者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三)第三类申请人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按以下途径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就业企业在柳州市区内的(不含柳江区),申请人向输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就业企业在柳江区、五县的,申请人向输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

②《输送产业工人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5)附电子文档;

③《就职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3),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④《个人求职登记表》一式一份(附件6:申请人加盖公章,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已接受免费就业服务);

⑤就业者身份证及技能证书复印件;

⑥企业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说明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起止时间、工作岗位,并由企业、员工双方签章确认);

⑦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⑧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

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验后原件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2.初审

(1)城区(不含柳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核验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柳江区、五县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核、公示及拨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三、相关要求

(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自治区就业资金及市、县安排的服务惠民资金进行全盘统筹,合理调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落实公示制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通过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方式,与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机构、个人和协助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四、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就业者花名册》(附件2)

3.《就职企业汇总表》(附件3)

4.《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补助申请表》(附件4) 

5.《输送产业工人花名册》(附件5) 

6.《个人求职登记表》(附件6)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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