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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0 10:25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3133号)、《柳州市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促就业实施方案》(柳银发〔201512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18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办〔2017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简称小微贷,下同),是指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工会、共青团、妇联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下称人社部门)审查,担保资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达到小微企业标准且有向小微企业发展意愿的个体经营实体、小微企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建立,财政划拨,用于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本级财政、人社部门核准承担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柳州市(含县)范围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类就业人员,并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之一:

(一)2016年以来进行工商登记(含符合规定的网络创业),创业项目达到小微企业标准且有向小微企业发展意愿的个体经营实体、小微企业。

(二)2011年以后工商登记注册,且2016年以来吸纳就业人员人数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实体和小微企业。

以上贷款申请人已获得过政府贴息贷款的(含原小额担保贷款、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不再申请办理小微贷。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中征信记录不良或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予办理小微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贴息贷款额度: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或(二)款的个体经营实体,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小微企业,按2016年以来吸纳的就业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每吸纳1 名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且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九条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具体由经办银行与人民银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小微贷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贷款人向经营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填报《柳州市小微贷申请表》、《小微贷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各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2011年以后建立的小微企业需提供2016年以来企业与吸纳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4.还款计划及承诺;

5.从业人员人数及经营收入方面的材料;

6.资金使用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7.经办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推荐。社区(行政村)、工会、共青团、妇联对贷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人社部门,其中,各县(含柳江区)的贷款材料提交到当地人社部门,市辖区(不含柳江区)的贷款材料直接提交到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负责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所在地经办银行。

对既符合小微贷政策,又符合广西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贷款对象,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优先推荐纳入广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予以支持,并按照广西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和贴息手续。

(四)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1.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开展尽责调查并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2.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人社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

第五章担保资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担保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担保资金主要由市本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市财政部门每年视财力及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市促进就业发展资金等渠道,适当安排资金,补充扩大担保资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资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二条 担保资金运作方式

担保资金专款专用,经办银行可依托其市、县业务网点开展贷款业务。

柳州市、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担保资金运作。由市本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人社部门确定小微贷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微贷协议,由担保资金为小微贷提供担保。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负担2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担保资金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贷款担保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经办银行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

第十四条 小微贷担保资金对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本金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贷款人未按所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经办银行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贷款,同时,该笔贷款不予贴息,已发放的贴息,经办银行负责收回。贷款人未按所约定的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贷款逾期3个月内,经办银行致函至市人社局,经第三方机构对经办银行开展尽责调查后,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后,按照协议的风险比例各自承担贷款损失,除继续追偿外,该贷款项目终止。担保资金承担的风险总体不超过专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总额。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和人社部门在具体审核发放贷款时,根据已有担保资金额度确定是否继续发放贷款,代偿损失不能超过人社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的担保资金额度。

第七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七条 小微贷项目按规定由市财政从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市财政每年在市促进就业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按季申请、按季支付。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比例

小微贷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实体贷款,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50%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申请时应提供《小微贷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小微贷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小微贷计收利息清单、小微贷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当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公示。

(三)贴息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将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支付银行利息的帐户,同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

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

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

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

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

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

7.贷款人未按所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8.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负责,社区(行政村)及相关合作单位共同参与。各单位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对补亏后的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办银行和推荐组织(部门)还应积极采取措施追回。所追回的贷款本金损失,80%归入担保基金专户,20%作为追损经办银行和推荐组织(部门)等的追损经费。

第二十二条小微贷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三条小微贷呆坏账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贷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贷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贷款人财产继承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贷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贷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不定期召开柳州市小微贷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小微贷运行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小微贷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及督查制度。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责任。

(一)市、县人社部门要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合力推进落实小微贷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对贷款人资格审查把关。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管,并视当地贷款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扩大担保资金规模以及贴息资金的投入,促进小微贷工作的发展。

(三)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协调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小微贷业务,督促各相关金融机构优化贷款业务流程,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贷款发放步伐,扩大贷款规模,将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社区(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作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推荐平台,履行贷款申请初审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积极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在推荐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资金确实紧缺的再就业人群。

(五)市、县上述机构工作人员在贷款申请、核查、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参与中介骗取、套取贷款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激励和奖补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县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建立完善小微贷激励和奖补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人社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制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11231日。如遇调整,按调整时间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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