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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22 16:50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421


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责任分担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担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分担运行机制。

(一)工作责任分担。

柳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强化预算管理和执行、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基金责任分担。

对自治区确认的应由我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市本级、各县(区)(指柳江区及各县,下同)合理分担。

对市本级确认的其他应由县(区)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县(区)全额承担。

第三条责任分担原则。

(一)权责对应,预算为纲。

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将自治区统一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市本级、各县(区),强化预算执行,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二)均衡负担,确保持续。

合理均衡市本级、县(区)间基金负担,提升全市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市各级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

基金责任分担包括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

(一)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是指在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市本级和各县(区)对经自治区核定的我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合理分担。

1.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核定。

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市本级、各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按以下办法核定: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金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收入98%的,按年度预算收入的98%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支出102%,按年度预算支出的102%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

2.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按照以下顺序分担:

1)自治区使用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经批准收缴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运营收益、自治区基金结余(每年动用的自治区基金结余不高于上年末自治区基金滚存结余的10%)对全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进行弥补后,能够实现广西基金预(决)算收支平衡的,不要求我市对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分担,因此无需进行再分担。

2)如全区仍有缺口,则由自治区与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设区市按19的比例进行分担后,再将我市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按市本级、县(区)缺口比重进行再次分担。

计算公式为:

市本级、某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额=我市当年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市本级、某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全市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市本级、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之和)。

(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1.除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市本级、各县(区)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由市本级、县(区)全额承担。

2.市本级或县(区)因不当管理被中央扣减转移支付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市本级或县(区)全额承担。违反政策产生的支出不纳入市本级或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的计算。

3.我市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市本级、县(区)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第五条基金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1.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2.经自治区核定的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市本级、县(区)历年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

3.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市本级、县(区)各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部分的30%

4.自治区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责任分担资金的筹措。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核定的我市本年度应承担责任分担资金分解至各县(区),核定相应的应承担责任分担资金,并在每年12月底前通知各县(区),由县(区)在下年度予以落实。

第七条责任分担资金的归集。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420日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核定的我市本年度应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核定各县(区)本年度应落实责任分担资金。市本级、各县(区)应在每年520日前将本县(区)本年度应落实责任分担资金转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归集后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转入的,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违规处理。

市本级、各县(区)出现以下情况,被自治区提高我市应承担责任分担资金,并被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县(区)责任,所提高责任分担资金部分由责任主体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1. 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2. 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市本级、各县(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838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4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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