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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柳医保发〔2021〕37号)

信息来源:柳州市医疗保障局、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柳州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1-12-16 10:30 【字体:

各县(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和工业(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医疗救助和招采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自治区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的文件精神,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我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防贫救助对象:已参加当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家庭收入低于各县(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

(二)地贫救助对象:已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的广西户籍地贫患者。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

依申请医疗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模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式”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申请人填写《柳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户籍材料:本市户籍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广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费用材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诊断结果或出院小结、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通知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有效凭证。

3.其他证明:如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等,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式”窗口受理后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规定委托本县(区)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报告。申请人已认定为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不需要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县(区)医保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再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三)救助支付

县(区)医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后,对申请人自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核算,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防贫救助对象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地贫救助对象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医保部门审批后支付;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后,由县(区)医保部门支付。

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度可申请一次医疗救助,当年度予以救助后,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累计入下一年度再行申请。防贫救助对象初次申请的,申请办理时间可提前至2021年8月1日。依申请救助额度合并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其它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调整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优化申请审批流程,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柳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参考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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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2-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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