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办理破产情况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09 18:50 【字体:小中大】
今天(9日)下午4点,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柳州市办理破产情况新闻发布会,会议将介绍全市两级法院2020年以来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推介自主研发的“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
【16:00 更新】发布会正式开始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关宇
柳州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杨壮志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孙翔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副主任 张晗艳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婷婷主持发布会。
【16:10 更新】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关宇作发布。

关宇介绍,2020年-2021年8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87件,审结68件。其中,强制清算案件24件、破产重整案件3件、破产清算案件40件、破产和解案件1件;涉及债权总额61.3亿元、债务人资产规模25.3亿元、资产变现总额6.2亿元;安置和补偿企业职工2395人;释放土地面积58.5万平方米,释放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化解执行案件837件。
两级法院在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过程中取得了一些亮点成绩:
一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内涵,出台系列文件破解破产案件办理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柳州中院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注重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凝聚合力解决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地方性破产审判专项基金的设立,联合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搭建联动机制制度平台,有效地解决了破产中职工安置、费用保障、维护稳定等涉民生问题,缓解了阻碍破产程序推进的税收优惠、财产解封、信用修复、融资受阻等一系列难题。
二是持续运用重整制度挽救和保护功能,促使危困企业向死而生。破产重整制度在危困企业挽救、实现“六稳、六保”任务方面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我市法院持续运用重整制度使多家危困企业“涅槃重生”,极大的维护了社会经济稳定,保障职工就业。
在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柳州中院在全区首次采用公开竞争性选任管理人的模式,通过“续建式重整”的方式赋予烂尾楼盘新生力量,使该公司主要资产价值从1.9亿元增加到3.3亿元,同时,通过业主补交一定比例房款换取房屋产权的方式,解决续建资金来源问题,切实保障业主居住权益,缓解民生压力。
在融水贝江水泥厂重整案中,依托融水县人民政府前期主导庭外重组工作的有效展开,建立专班负责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生产经营维持、职工利益保障等,为之后转入司法重整程序并最终重整成功孕育了先机,该案是广西目前唯一一件预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广西高院审理的广西正菱集团等53家关联企业重整案,因关联公司核心企业及大量资产均在柳州范围内,在柳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支持下,柳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倾力协助广西高院数次债权人会议、协调会的顺利召开,确保安保、后勤工作有序开展,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处理税收、资产处置问题,依法办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为案件重整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该案也刚刚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目前,柳州中院正在办理的官塘公司、中新房地产公司两个破产重整案已进入重整投资人招募或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关键环节,有望在年内推动柳东嘉鹏中央城和城中秀品天地烂尾项目的复产复工,早日实现业主的安居梦,助力柳州城市形象再提升。

三是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模式,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提升“僵尸企业”出清效率。2020年,全市法院办理僵尸企业出清数和出清完成率在全区排名第一。2021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办结破产案件18件,平均用时328.72天,远低于自治区高院关于破产案件办理时间低于545天的标准,所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也是在3个月内审理,尤其是柳州中院在2021年上半年办结的11为件破产案件中,平均办理时长仅为82天,其中有8件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46天,跑出了破产审判的“加速度”。
四是依托“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载体,推动破产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在柳州市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面对该公司管理人员跑路、验收资料不全、建设违规等问题,柳州中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开展施工资料移交,变更规划设计等工作,指导管理人陆续完成了重新测绘、整改地下车位设计、拆除小区内业主违规搭建等工作,于2021年3月9日实现了不动产权证的颁发,为该小区业主解决困扰了十年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难题。
五是利用科技赋能,推动信息化与破产审判的深度融合,加快破产审判数字化建设。“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了将案件办理“放在网络”、会议约谈“挂在云端”、证据材料“存在链上”,旨在切实解决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参与者众多、破产事务协同难、破产资产处置效率低、证据存储安全性差等问题,降低破产程序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与人民法院司法链的“安全性”于一体,结合人脸识别线上和线下认证方式,实现多人员身份鉴别,率先在全区法院推行线上线下综合计票模式,实现债权人会议实时统票的效率要求,率先在全国法院完成多方视频约谈、存证验证及证据锁定的功能,助推“互联网+”审判工作,变革破产案件网上办理和监管模式,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要求,降低办理破产成本。
【16:15 更新】
柳州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杨壮志为“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启动致辞。

杨壮志介绍,在当前柳州市全力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办理破产工作责任重大,针对今后的破产审判工作,谈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要敢比,比出差距比出干劲。柳州在办理破产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了标杆,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发现自己的不足与短板,切实增强对标追赶的紧迫感与责任感,以誓争一流的决心跑出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度;
二是要擅学,广泛吸纳、取长补短。对先进地区的改革经验,要兼收并蓄、博采众长、敢学敢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集成效应。继续健全和完善破产审判的“府院联动”机制等学习成果,并努力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破产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三是要争先,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办理破产上,柳州从来不是追随者,而是探索者。
作为广西唯一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破产审判试点中级人民法院,柳州中院已经创建了广西法院的十项第一。今天,“破立有方”系统的上线,为柳州破产审判工作再添佳绩,也是数字化改革与破产审判的有益融合。下一步,对原有优势要持续放大,深化提升,对目前尚未涉及的预重整、个人破产等领域争取作出新的探索。
柳州市是全区重要的工业城市,建设优质营商环境任重而道远,我们一定要对标世行评价体系标准,举全市之力破解我市营商环境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更高质量的法治柳州。
【16:20 更新】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孙翔介绍“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

“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着力打造了破产债权申报模块、债权人会议模块、破产协同办公模块、府院联动、资金管理、管理人履职评价等六大模块。通过该平台,可以有效实现破产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破产案件“全节点实时管控”、破产主体“全方位智能服务”。法官按照破产程序时间节点,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进行实时考评,对管理人账户开立及资金交易明细进行实时监控。此外,该平台赋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管理人、债权人等破产参与主体不同的使用权限,实现多主体同步和异步的互动协同。

该平台主要有以下作用和功能:
一是利用“互联网+”,实现网络债权申报、审核、查询一体化,提升当事人参与破产程序的便捷度。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很多债权人的信息以及送达地址都未经合法有效确认,造成法院和管理人法律文书送达、材料递转周期较长,债权申报审核流程繁杂,债权人参与不便捷。该平台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支持,采用小程序和PC端的方式,债权人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后在互联网上进行债权申报并提交证据材料、管理人实时债权审核、确认并通知债权人补充材料等,债权人可随时查询审核确认结果,对审核结果持异议的可同时在平台提出。法院和管理人可依据债权人认证注册的微信号、手机号电子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极大的提升了债权人参与破产事务的便捷度,以信息化手段融入业务流程,当事人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驱动破产办理更高效、更便捷。

二是债权人会议全网络化召开,降低破产成本,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往的破产案件主要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由于破产案件债权人众多,涉及需要表决事项均需人工进行统计,很多债权人自身原因无法及时参会表决,影响权力的行使。法院、管理人为会议召开准备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安保维稳压力也比较大。该平台启用后,全市法院的破产案件均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覆盖到参会通知、电子签到、灵活债权分组、一键表决、结果统计等每一个环节,债权人会议的支出成本降低至“0”。债权人可在家、办公室只要是有互联网信号的地方,实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是破产财产及变现资金实时监管公开。实行一案一账户的资金管理制度,实现了对破产资金收支一条线管理。支持对管理人账户、案件账户实时查询,动态监管,对接金融机构,实现管理人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化,有效监督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四是利用司法区块链技术,对关键事项上链存证,提升破产程序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依托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和分布式存储的特点,对办理流程进行可信赋能。实现对参与角色进行实名身份认证;涉及债权申报等事项、债权会议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全流程上链存证;全程采用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确保破产程序推进公平、可信,有效防范履职风险。

五是各方互联、信息共享,加强提升管理人履职便利度。平台搭建了府院联动模块,可与不动产、税务等部门进行互联,法院、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涉及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及递交材料等事项均可实现在网上办理,将破产事务从传统的电话沟通、纸质材料交接和人工跑腿等“慢方式”中解放出来,对管理人的任务设置、任务监督,以及案件进度查询、卷宗管理等均实现线上进行,全程提质增效,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长,降低办理成本。
六是实现对管理人履职分节点、全流程评价考核,激励管理人提升履职能力。平台对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及时报告、回复工作进度等全程留痕,法院根据管理人履职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评价情况进行考核。激发管理人履职的积极性和履职能力的提升。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以破产审判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上线运行情况日益改进和完善平台的功能和流程,进一步推动信息化与破产审判的深度融合。
【16:30更新】
发布会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副主任张晗艳演示、操作“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据了解,该平台是全区首创。

出席发布会的领导共同开启“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问:平台的名称为什么叫“破立有方”,有何寓意?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孙翔答:
“破立有方”出自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中的“不破不立”,意指不破除旧的,就不能发展新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正式施行,但是在颁布后长达近十年期间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仅有数千件。与此相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活跃,每年有数万家市场主体因经营不善或市场原因而陷入困境或倒闭关门,但是这些市场主体因未能依法有效得到救治或规范退出市场而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僵尸企业,这些企业占用的生产要素未能及时释放和优化配置。究其原因主要是破产文化理念不健全,认为破产就是“死亡”、破产就是“耻辱”,形成了上级单位不让破,债务企业不愿破,债权人不敢破的僵持局面。
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僵尸企业”规范退出之法。一个企业的破产,不仅会产生债权债务清偿、财产资源分配等法律问题,还会产生诸如职工就业安置、社会救济、企业工商管理、税收调整、证券发行、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需要解决的社会衍生问题,所以如何“破”和“立”是至关重要的。审理破产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为前提,针对每个企业的状况和特点,因企施策、对症下药。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予以救治,重焕生机。对无法挽救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及时规范退出市场。研发平台的目的就是利用科技赋能,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便利当事人全过程参与,破产事务更加规范透明的有效途径。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问:刚才介绍“破立有方”平台介绍时提到了该平台能够实现将证据材料“存证上链”,请问能否详细阐述一下此项功能?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副主任张晗艳答:
将证据材料“存证上链”,也就是该平台能够实现将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同步保存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链”上。柳州市法院“破立有方”平台的“存证上链”功能解决了债权人会议中各债权人投票结果全流程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和验证的问题,有效疏通传统债权人会议安全性低、结果异议难以核实解决等堵点,实现区块链“牵手”司法、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南国今报》记者问:刚才提到融水贝江水泥厂重整案是广西首例预重整成功案例,请问预重整制度和重整制度有何区别,相比重整制度有何优势?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孙翔答:
我国法律对预重整制度尚未予以明确规定,预重整制度相比重整制度而言,是指各方主体在司法程序外进行的自行清理、协商的程序以及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均要求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相比重整制度,预重整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1.在协议重组、司法重整之外,给予各方更多的债务化解救济选择途径,尤其是将综合了协议重组与司法重整的预重整,可以在兼具强制力与灵活性的背景下让各方更充分有效参与;
2.在一定程度上缓释司法重整不可逆的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司法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即不可逆,重整不成功,只能破产清算,对债务人、债权人而言,损失太大,社会成本过高。通过预重整制度的适用,给予债务人、债权人充分协商的空间,让各方最大程度参与协商,自由表达意志,增强司法重整的确定性和成功几率,缓释司法重整不能的严重后果;
3.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经过预重整的案件,各方是带着主要债权人认可的重整方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重整程序仅仅是为各方提供一个司法确认与强制力保障的形式,各方在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前已经锁定实质内容,在司法程序适用方面可以快进快出,缓解司法环节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是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在破产审判的运用。
【16:50更新】
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