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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9-29 17:45 【字体:

备受关注的《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完成所有立法程序,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全流域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柳江干流禁止网箱养殖等热点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哪些特色和亮点?我市又将如何将条例落实落地?今天(29日)上午10点,我市举行《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10:00 更新】发布会正式开始

出席发布会的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日春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刘榴

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主任委员   蒙森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   谢凯桐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李俊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岚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赵福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榴主持发布会。

【10:10 更新】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最重要、涉及面最广、时间跨度最长、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法规项目《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所有立法程序,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柳江发源于贵州独山县,全长420.2公里,集饮用、农灌、航运、渔业、发电、纳污、排洪、淘沙、生态等多功能于一体,直接关系流域数百万群众的生产生活及饮用水安全,是柳州当之无愧的“母亲河”。

尽管柳江水质在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地表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持续排名第一,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柳江流域仍存在个别工业项目污水排放超标、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渔业和禽畜养殖污染水体、河道砂石乱采滥挖、沿河餐饮经营直排垃圾和污水等问题,在监督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措施不严、监管考核不力、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解决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流域的生态安全,保持并提升来之不易的水环境质量良好状态,非常有必要制定《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作为五年立法规划项目,2017年正式启动,由原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通过委托第三方,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经市司法局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于2019年12月19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了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2月28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鉴于法规的重要性,条例草案报市委审批后,于2021年3月28日提交柳州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随后,条例报经自治区人大审查把关,2021年7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综合行使各项职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如将2018年人代会中五个有关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代表议案合并立案、交由市政府办理,推动市政府出台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就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近年来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市政府关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活动等等。通过这些举措,切实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由七章五十九条组成。分别是:总则、规划与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植被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和范围。针对“是保护干流或主要支流,还是整个流域;是对水环境要素进行保护,还是对整个生态环境要素进行保护?”的问题,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当前部分小支流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突出,而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均需进行规范,如果只针对干流、主要支流和水环境要素进行保护,难以达到最终的保护目的。为此,条例设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是柳江流域的全流域和环境全要素。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晰职责分工。为强化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形成合力,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确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规划编制要求。考虑到现有柳州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涉及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仅是一些原则性、纲性要求,不够细、不够具体,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流的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等缺乏针对性。为此,条例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编制、内容和衔接提出了要求。

(四)科学设定产业项目限制范围。为防止严重影响水环境的设施、项目出现偷排污水或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现故障造成直排,有必要在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一定范围内划定缓冲区域,禁止或限制一些设施和项目的建设。条例设定了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5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严重影响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同时还规定改建、扩建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的相关设施、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五)加强农业污染控制。基层普遍反映在农村地区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农用塑料薄膜等各类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随意丢弃现象突出,缺乏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和机制,为此,条例设定了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回收利用、无害处理的要求以及激励措施。

(六)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为防止畜禽养殖的污水直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条例设定了畜禽养殖的控制要求,规定在柳江干流岸线外侧二百米范围内和主要支流岸线外侧一百米范围内划定缓冲区,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建设。

(七)严格河道采砂管理。我市的河道采砂由于监管不到位,超范围超量开采、采后不恢复以及非法采砂等现象非常突出,严重影响到了行洪、航道通行、河床和岸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另一方面,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山人工机制石英砂可以实现替代河砂和河卵石机制石英砂,满足建筑行业的用砂需求。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条例严格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明确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活动;同时规定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所采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八)合理控制水产养殖。网箱养殖污染物排放是影响柳江河水质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18年水利部部署全国河湖“清四乱”行动以来,经过清理,目前柳江干流水体的网箱养殖已基本清理完毕。为了巩固治理成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例设定禁止在柳江干流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

(九)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考虑到要求本市辖区内柳江上游地区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更大贡献,开发建设将受更多限制,条例提出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

(十)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同时参照了杭州、玉林等市的条例,结合柳州实际情况,对违反产业项目限制规定、丢弃废弃农业投入品、违反规定开展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考虑到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规定了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

【10:20更新】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提问:请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对柳州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何现实意义?

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主任委员蒙森回答:

为守护好柳江“母亲河”,早在2017年初,市人大常委会便开启了保护柳江的立法之路。历时五年,这部法规于2021年7月28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这凝聚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智慧与心血。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广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今年4月视察广西时,再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强调,指出要把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深入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持续优化、整体功能持续提升。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绿色发展上持续发力,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放在首要位置,积极推动柳江流域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引领好守护好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这正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的重要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

二是有利于从顶层设计破除柳州实际难题。柳州曾经被称为酸雨之都,又经历了2012年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柳州有着深刻的领会,全市人民对于保护母亲河的呼声强烈。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柳江流域仍存在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水产和禽畜养殖污染水体、乱采滥挖河道砂石以及监管职责不清、管理措施不严、执法依据不足等环境突出问题,为了切实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效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顶层设计,从根本上解决柳江流域保护的实际难题,为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竖起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

三是有利于让广大群众从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得到具体实惠。“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0年柳州水环境质量排名全国第一,今年上半年继续排在全国首位。这是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正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传林所说,“我们进行立法就是要保护好这来之不易的生态成果,把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把成功经验进行固化,通过对柳江流域的立法保护,把柳州建成山水最美、生态宜居的工业城市,让广大群众持续共享高质量生态环境带来的实惠,为柳州人民带来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柳州日报》记者提问:柳江母亲河的保护是全体市民长期关心关注的问题,请问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汇集民智民意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俊回答

为了回应柳州人民对保护柳江河的关切和诉求,市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多渠道多途径扩大社会各界和市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博采民智、广纳民意,切实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社会基础。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多次组织驻柳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依托各级人大代表在代表联络站开展“清水行动”进行水污染防治检查的有利时机,收集和整理各级人大代表对柳江流域保护的意见建议;在条例表决前,两次安排工作组到各县区的市人大代表团活动中进行法规解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论证和三次赴南宁召开自治区级专家论证会,充分吸收专家、学者的专业看法;先后赴贵州相关州、县和河池市考察调研,听取意见,共商建立跨区域协管共治机制;针对河道采砂等焦点问题专程赴外省市进行考察学习,通过集思广益,提升法规质量。

召开政协委员立法协商会,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到部门、基层和自治区召开的各类交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协商会及调研视察活动等达数十次之多,通过开门立法广泛汇集民意,收集各类意见建议四百多条,采纳意见建议八十多条,切实增强条例草案的可行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得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更贴民情,更接地气。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请问《柳州市柳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俊回答

正如前面介绍的,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不仅采取了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还综合运用了议案办理、调研视察、专题询问等人大职权强力推动,多项措施成为柳州乃至全区立法的亮点,成为我市地方立法实践中的典范。

在条例条款的设置上,始终坚持问题为导向,紧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予以规范,符合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其主要特色有:

一是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划清保护“边界”。条例规定“保护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干流以及向柳江干流汇水的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从而实现对柳江流域的全流域和环境全要素进行保护。

二是以更强的措施和手段划定保护“红线”。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为强化对柳江流域的监管,形成合力,条例设定,市人民政府应确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产业项目布局实行严管。规定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5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严重影响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防止严重影响水环境的设施、项目出现偷排污水或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现故障造成直排。全面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河道砂石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又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一度成为条例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调研和论证,最终得出我市石英矿资源储量丰富,人工机制石英砂可以实现替代河道砂石、不影响建筑行业用砂需求的结论,并就此项议题专门提请市委决策,市委最终拿出壮士断腕的魄力,同意在条例中明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严格规范网箱养殖。条例规定禁止在柳江干流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水体从事网箱养殖。

三是以更严的法治和惩戒筑牢保护“防线”。在条例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对上位法中没有规定的,依照从严的原则设置了法律责任。

《南国今报》记者提问: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请问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条例的落实落地?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谢凯桐回答:

为确保条例落实落地,市人大常委会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开展集中视察、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回头看”、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对政府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体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动态监督常态化。围绕重点条款和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加强视察、调研,及时了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状况,用“钉钉子”精神持续监督发力,确保条例有效施行。

三是适时开展立法评估,为条例施行情况“把脉问诊”。在条例施行一定周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组成立法后评估小组并委托第三方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全面了解条例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为以后修改完善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近年来柳州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持续排名全国前列,我们做了哪些主要工作,有哪些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被吸收到条例当中?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赵福回答:

柳州市作为广西的工业重镇,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上迈出了卓有成效的一步,打了一场漂亮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去年水质排名全国第一,今年上半年保持第一。我们坚持不懈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结合,打造绿色高质量发展模式。统筹保护与治理的关系,将水污染治理与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功能区布局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

(2)坚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相结合,打造高水平保护模式。持续构建完善水污染防治治理三项体系,提升全市水污染防治治理能力。一是推动构建全社会治理责任体系,形成市委统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治理模式。二是加快构建完善规划体系,完成《柳江河流域水质保护和提升规划》等5项规划编制,为全方位保护和提升水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三是全面推行河长治理体系,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严格执行河长巡河制度,实行河长考核机制,持续清“四乱”。

(3)坚持城市治理与乡村整治相结合,打造全覆盖推进模式。坚持工业与农业、生产与生活、点源与面源治理并重,统筹城乡水污染防治工作。

(4)坚持源头预防与过程监管相结合,打造全过程管控模式。一是源头严防,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过程严管,实施《涉水企事业单位环保黄红牌警示管理办法》和《柳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建立环境隐患排查档案问题清单,实施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重点企业在线监控。三是违法严惩,对恶意排污、表面整改、虚假整改,坚持动真碰硬,严肃执法,树立执法权威性,增强政府公信力。

(5)坚持流域联控与区域防控相结合,打造全流域监管模式。坚持“共抓大保护”流域治理思维,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柳、来、河”跨区域协作机制,实现流域共同保护、上下游共同治理;与贵州省黔东南州签订《都柳江流域市(州)级跨区域环境联合交叉执法协议》,积极构建“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防联控”跨省执法合作机制,率先在全区建立“区内+区外”两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多年来,我市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又增加了一道保护柳江河的法规屏障,为更好地保护柳江水质提供有力武器。近年来,我们开展了重点支流和小流域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并开展综合治理,实现水质控制目标、小流域调查评估和治理全区创先;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积极探索建立柳江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这些内容都纳入和细化到了该条例中。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条例规定了全流域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柳江干流禁止网箱养殖,这两个问题是市民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措施确保这些规定能执行到位?

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岚回答:

条例规定全流域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主要是针对目前仍存在乱挖乱采河砂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特别是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因其无序乱采滥挖,对河岸边坡以及河床等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为确保柳江河全流域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落实:

一是对现有有效期内的采砂规划未实施部分停止实施,不再颁发新的河道采砂许可。我市各县区目前采砂规划仍在有效期内的有鹿寨县和融水县,两县剩余的规划标段将不再进行拍卖和发放许可证。鹿寨县现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将于2021年底到期,融水县现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将于2022年底到期,上述许可证到期后将实施全面禁采。

二是全面终止(新增)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目前,我市已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有鱼峰区、柳城县、三江县。其中鱼峰区的规划已调整为全禁采规划;柳城县、三江县所编制的规划已终止审批。

三是严厉打击柳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未依法依规编制采砂规划、未按河道采砂规划执行采砂及监管船舶采砂运砂过程监管不到位等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重点打击以疏浚之名借机非法采砂行为,对监管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严肃处理。重点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针对“采、运、销”关键环节,组织水利、海事、交通、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采砂、运砂、售砂,非法码头、堆砂场,“三无””采砂船及运砂船、无资质造船厂等问题的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实行动态清零。针对非法采砂过程中的阻碍执法、煽动闹事、暴力抗法、结伙斗殴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条例规定在柳江干流及部分支流河段禁止网箱养殖,主要是针对我市柳江流域部分江段网箱养殖较普遍,部分区域布局不合理、局部网箱设置密度高,存在污染隐患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严格执行,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对在柳江干流以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

同时,我市农业农村部门也要从水产养殖区域设置、养殖密度控制、生态饲料使用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鼓励水产养殖户进行科学养殖、绿色养殖,防止和减少水体污染。鼓励网箱养殖户转产转业。今后,我市水产业还要在优化产业结构、倡导健康养殖、改善渔业生态环境、推广创新渔业新技术(包括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养殖废水处理、稻渔综合生态种养等)方面做文章,从而达到生态渔业的要求。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条例实施后,市政府还需完善哪些配套政策或制度,以形成较为系统的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岚回答:

条例的实施为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下一步市人民政府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围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进行空间管控、分区施策,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保护;

二是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明确治理目标,落实保护责任;

三是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负有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是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五是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联防联控、联合应急处置、监管信息共享等机制;

六是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更新调整行政裁量权,及时细化量化,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等等。

此外,还会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提高全市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条例、懂条例、守规定、用条例,自觉投身到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

【10:50 更新】

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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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2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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