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02-26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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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的临床使用,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对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行定点购药管理的药品品种
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药品分别为:伊马替尼胶囊(片)、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利拉鲁肽注射剂、重组人尿激酶原注射剂、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注射剂、重组人脑利钠肽注射剂、泊沙康唑口服液体剂、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尼妥珠单抗注射液、利妥昔单抗注射液、厄洛替尼口服常释剂、索拉非尼口服常释剂、拉帕替尼口服常释剂、阿帕替尼口服常释剂、硼替佐米注射剂、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剂、西达本胺口服常释剂、阿比特龙口服常释剂、氟维司群注射剂、重组人干扰素β-1b注射剂、依维莫司口服常释剂、来那度胺口服常释剂、康柏西普眼用注射剂、雷珠单抗注射剂。
二、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使用上述药品治疗的,在定点药店购药,根据本人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柳政办〔2013〕113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大额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执行。
(二)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使用上述谈判药品治疗,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待遇支付标准如下:
人员类型 |
支付比例 |
个人负担比例 |
|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
||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职) |
70% |
- |
30% |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退休) |
75% |
- |
25% |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 |
60% |
40% |
三、执行时间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四、不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政策落实情况
不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共13种,包括:替格瑞洛、吗林硝唑、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喹硫平、帕罗西汀、司维拉姆、碳酸镧、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银杏内酯注射液、复方黄黛片、注射用黄芩多糖、参一胶囊。
以上13种药品已纳入医保目录乙类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使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就诊医院等级的相应比例给予支付。
点击阅读相关文件:关于对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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