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8 16:19   

2025年9月5日,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2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对我市实施长护险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2025年6月30日,我市出台了《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1号),为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

(二)《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参保缴费、失能评估、待遇支付、服务供给、经办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监管、附则等内容。

(一)参保缴费。参保缴费明确了参保登记、征收方式、退费补缴和基金捐赠等有关事项。自2026年1月起,柳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员同时参加长护险;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长护险参保登记手续;长护险保费与基本医保保费同时征收,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根据当期缴费标准按月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根据当期缴费标准按年缴费。

(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主要明确了失能等级评估程序、评估结论书有效期和重新评估等有关事项。其中,明确了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应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由我市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三)待遇支付。待遇支付明确了待遇条件、变更服务、待遇停止和待遇终止等有关事项。明确了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评估结论书出具后,失能人员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

(四)服务供给。服务供给明确了服务机构类别、定点管理和服务协议管理等有关事项。该部分明确了服务机构分为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辅具租赁机构三类,采用定点管理方式。

(五)费用结算。费用结算明确了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结算和待遇结算等有关事项。

(六)经办管理。明确了市、县(区)长护险经办机构职责,其中,同一机构只能选择承担以下工作之一:长护险的经办工作、长护险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长护险的护理服务工作。主要考虑是为了出于对制度运行的公平性与规范性以及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其他事项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