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的定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提前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政策更加优化集成、管理更加规范统一、业务更加协同联动、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保部门相关工作要求,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函〔2024〕223号)提出“各统筹地区应及时制定、修改或完善本统筹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经柳州市医保局起草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完善《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含预付金业务经办管理、政策主要内容和其他事项等方面。
业务经办管理为:《实施细则》明确柳州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额度计划制定,报市医疗保障局审议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市医保中心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审核、拨付、收回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及柳江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审核、拨付、收回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政策主要内容有:
(一)预付金拨付条件。《实施细则》明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
(二)使用范围及原则。《实施细则》明确预付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实行按年度核定,期限限定为一个医保年度,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初预拨,原则上需在当年12月底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当年结算资金的方式予以收回。对当年12月底前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医保中心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
(三)机构申请条件。《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且实行点数法付费,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具有资金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按规定通过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医用耗材,且连续12个月无因拖欠采购货款、违规开展线下采购等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情形。可申请预付金。
(四)预付金核定标准。以方案制订时最新年度清算方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点数法付费月平均统筹基金支出额为基数;预付1个月预付金。
(五)预付金预付程序
1.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底核定次年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额度。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金规模。
2.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自愿向属地经办机构提出预付金的书面申请。
3.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预付金额度计划进行预付金拨付。
4.预付金需在当年12月底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当年结算资金的方式予以收回。对当年12月底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
(五)风险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等情形,经办机构及时收回预付金,对医疗机构逾期未交回的预付金,辖区医保中心可从医保结算资金里抵扣。
其他事项主要是:《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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