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问题的函》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6-02-11 17:29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问题的函》(桂医保函〔2026〕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1个月内如遇问题,请各县(区)医保局汇总后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市本级医疗机构请直接报送至市医保中心。执行1个月后如遇重大问题请逐级上报至市医保局。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问题的函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