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全区统一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柳医保发〔2025〕16号)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5-07-29 17:29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相关要求,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经研究决定,从2025年9月1日起,柳州市执行全区统一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即全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包括在编人员及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的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0.4%,其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5%执行。

特此通知。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