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辅助器具租用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柳医保中心发〔2025〕68号)
各县(区)医保中心,全市相关服务机构:
根据《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柳医保规〔2025〕1号)、《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逐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以下分别简称“长护险”、“辅具”)租用服务定点协议管理,现就第一批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愿意提供长护险辅具租用服务并接受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辅具租用相关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依法完成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满3个月。
3.在本市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所剩余有效使用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1年,经营场所应包含与业务规模匹配的办公区、洗消区、仓储区等功能区域,在本市设有产品展示场所,经营场所各区域面积及布局符合相关要求。
4.机构运行及财务管理状况良好,能够独立承担长护险服务相关费用结算及风险责任。
5.配备熟悉长护险政策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内长护险辅具服务的综合管理。
6.配置相应的辅具服务人员。申报机构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7.配套与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8.具备使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的条件,符合我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配备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服务机构自有信息系统的,应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系统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条件,并能够传输辅具租用情况及费用结算等相关数据。
9.申请机构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专业条件
1.服务能力要求
(1)具备覆盖全市范围(含五县一区)的辅具服务能力,包括辅具适配评估、安装调试、使用指导、维修保养、回收、清洗消毒、仓储保管及配送等全流程服务。
(2)在本市设立的产品展示区域,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租赁产品的实物展示、使用指导及体验服务。
(3)配备能满足业务需求的辅具适配专业人员,专业人员需持有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第三方颁发的康复治疗师、康复咨询师、辅助技术工程师、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相关资质证书。
2.产品能力要求
(1)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租用目录》范围内辅具的租用服务资质,能够提供《目录》所列全部辅具产品的相关服务,购买覆盖服务全周期的防范各类意外风险的商业保险。
(2)配备独立洗消场所和专用设施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辅具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流程。消毒需有效果检测,且记录可回溯查询。
(3)具有能满足业务需求的配送物流体系,配备配送人员及专用配送车辆,能够及时响应全市范围内的服务需求(市区内不超过1个工作日,县域内不超过3个工作日)。
3.质量管理要求
(1)建立完备的辅助器具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所提供的租赁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安全。
(2)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并具有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的措施。
(3)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不予受理情形
辅具租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纳入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受理地点
柳东服务厅(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北楼二楼,咨询电话:0772-2802099)
五、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完备的申请材料,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5)。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的辅具租用服务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视作重新申请。
(二)综合审核
1.书面查验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等进行书面查验。申请资料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现场核查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
2.现场核查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项目详见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评估表。核查情况现场告知并签字确认。
3.集体评议
完成现场核查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集体评议,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的配置,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纳入预选定点服务机构范围。综合审核工作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结果公示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纳入预选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名单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经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的,不得签订定点协议。
(四)政策及业务培训
在公示期限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选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完成培训后可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
(五)接通信息服务系统
预选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根据长护险经办管理的要求,完成使用医保信息平台网络环境布设、使用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六)签订定点协议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与预选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定点协议,悬挂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标牌。
(七)信息公布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险定点协议的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类型等信息,供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选择。
六、监督管理
(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协议期满前对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定点协议开展稽核工作。
(三)失能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需要辅具租用服务或不符合长护险支付条件等情形时,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因未及时办理长护险费用停止结算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由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承担。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申请资料
2.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申请表
3.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承诺书
4.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5.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辅具租用服务机构评估表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日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