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柳州市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柳医保发〔2026〕20号)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8 16:27   

各有关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备案培训机构办学秩序,健全全流程监管体系,压实机构办学主体责任,稳步提升柳州市长期照护师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43号)、《柳州市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公告》(柳医保发〔2026〕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择优遴选的长期照护师(以下简称长照师)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须在遴选公告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首期标准化培训。培训课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大纲科学核定培训学时,培训时长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参考学时,其中实践操作学时占总学时比例不得低于50%。培训后学员首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通过率不低于70%。同步建立完整的教学档案、学员台账,确保培训资料真实完整、全程可溯。涉及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项目,须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在业务经办平台完成线上台账录入工作。

二、各机构须优化完善师资队伍配置结构,固定专职授课师资占全部授课师资比例不得低于25%。开展长期照护师授课教师均须取得长期照护师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广西职业培训、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

三、各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归集、规范报送。申报就业补助资金的培训项目,台账资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报送;不涉及补贴申领的培训项目,全套教学档案、学员台账须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归档留存。

四、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长照师培训备案机构开展常态化监管和动态调整,组织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机构保留备案资质、申领培训补贴、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各机构要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持续提升培训质效,严守培训质量底线和筑牢医保基金安全。

 

附件:柳州市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核表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柳州市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核表

培训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考核项目

内容要求

审核材料

核查结论

备注

1

办学资质

机构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机构及法人无失信不良记录。

资质证照复印机、信用中国平台查询结果

□达标 □不达标

 

2

教学设备

配齐长期照护师培训所需操作设备、模拟模型及配套实训物资,设备完好可用、满足教学需求。

实训物资清单

□达标 □不达标

 

3

师资队伍

理论授课教师不少于1名(师生比不低于1:40);实训授课教师不少于2名(师生比不低于1:20);固定专职授课师资占比不低于25%;固定开展长期照护师教学的专职师资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齐全有效,兼职师资资质证书、聘用合同齐全有效。

师资名册、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

□达标 □不达标

 

4

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长;配置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行政办公人员不少于1名、财务人员不少于2名,岗位职责落实到位。

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

□达标 □不达标

 

5

制度建设与执行

办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各项制度常态化落地执行;培训台账报送及时、完整、规范、准确。

制度文本、工作记录、台账资料

□达标 □不达标

 

6

培训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标准制定课程方案;课堂学时不低于参考时长(初级40学时、中级24学时、高级16学时),实操课时占比不低于总课时50%,教学流程规范完整。

课程计划、课时安排、教学台账

□达标 □不达标

 

7

培训质量成效

培训后学员首次参加职业等级认定考试通过率不低于70%,培训质量达标。

学员档案、考核台账、认定证书

□达标 □不达标

 

评审工作小组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月__日

培训机构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月__日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