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医保定点申报标准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8 11:47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柳州市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医保定点申报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医保定点申报标准调整为: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层高应达到2.2米及以上)应分别达到605040平方米及以上(以平层面积计算)。

二、本次调整的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医保定点申报标准,自2024121日起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调整执行。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