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MB15442106/2025-1664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中共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同意戴双舟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柳医保党组复〔2025〕1号)
发文字号:
柳医保党组复〔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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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戴双舟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柳医保党组复〔2025〕1号)

来源: 中共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  |   发布日期: 2025-09-22 16:06   

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综合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戴双舟同志辞去公职的请示》已收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对来文所请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同意戴双舟辞去所任的柳州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综合服务中心公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接到辞职批复后,需办理离职前的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规定接受审计;辞去公职后,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中共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