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全覆盖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柳医保发〔2022〕18号)
各县(区)医保局,柳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市招采中心,各县(区)医保中心,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全面推进清廉医保建设,营造良好的医保基金监管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医保经办机构:2021年至今的经办业务、医疗救助业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2021年至今的医保业务、2021年度离休人员医疗服务行为、2019年至今的医疗纠纷。
(三)定点零售药店:2021年至今的医保业务。
二、自查内容
(一)医保经办机构
1.经办业务自查。逐项对照国家、自治区、市经办检查报告,《经办机构自查项目清单》(附件1)、《2022年度广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医疗救助经办业务自查。逐项对照自治区、市医疗救助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
1.医保业务自查。逐项对照本机构2021年现场检查报告、《柳州市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负面清单》(附件3)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今后市医保局对负面清单更新补充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更新后的负面清单开展自查自纠,并进行问题报送和清退违规金额。
2.离休人员自查。对照负面清单自查离休人员医疗有无过度医疗、冒名顶替就医、串换药品和诊疗、挂名(床)住院等违规情况。
3.医疗纠纷自查。自查医疗纠纷中法院判决和协商后应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费用却从医保基金支付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
逐项对照《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清单》(附件4)要求开展医保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自查报告提纲(附件5)撰写自查报告并及时报送,报告需加盖公章。
(一)定点医药机构。2022年6月10日前,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报至市医保中心;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报至本辖区医保局;各县及柳江区定点医药机构报至本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2022年6月17日前,各县及柳江区医保经办机构将经办管理自查报告、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总结报至市医保中心;各城区医保部门(不含柳江区)将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总结报至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部门将医疗救助自查报告报至市招采中心。
(三)市医保中心、市招采中心。2022年6月20日前,市医保中心将各县及柳江区经办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总结和本机构经办管理自查报告报至市医保局;市招采中心将全市医疗救助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总结报至市医保局(电子邮箱:ybjg2019@163.com)。
四、自查清退
市医保中心、各县及柳江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监管查处基金追回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5号)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违规项目、明细计算应清退金额,并下发自查清退通知单。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查清退通知单要求及时完成清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市招采中心要对各县(区)医疗救助经办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对重视程度不高、推进力度不够、自查效果欠佳的机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拒绝、敷衍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提供有力纪律保障。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思想自觉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发挥内部监督审查作用,为有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六、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请联系基金监管科:黄金秋,联系电话:0772-2819090。
附件:
1.经办机构自查项目清单
2.2022年度广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考核评分标准
3.柳州市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负面清单
4.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清单
5.医保基金监管自查报告提纲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