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柳政办〔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时间
2023年1月3日至3月31日。
二、基数申报范围
(一)柳州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养老待遇非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且需参加2023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
三、2023年度在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申报规定
(一)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具体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企业在职职工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等。
2.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奖金。
3.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4.2023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入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当年度工资有变化的缴费基数不予调整。
(二)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医保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
(三)人员变动业务申报期内办理基数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从申报当月起按申报的新基数缴费。在全区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前,暂以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作为标准;待全区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后,将从2023年1月起按新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并对单位的应缴数额与实收数额进行对照,实行多退少补;在此期间已办理退休、停保、终止参保的人员不再进行职工医保费的多退少补。
(四)因各种原因导致未正常按月连续生成保费应缴台账的参保单位,应到我中心各经办服务点核实情况后再办理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申报业务。
(五)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并将职工的缴费基数、每月单位为其缴纳金额和职工个人缴纳金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职工医保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六)保费应缴台账经核对后,对缴费基数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柳州市xx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缴费基数调整。用人单位办理调整基数手续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保费。
(七)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或出现虚报、谎报、瞒报等行为的参保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报流程
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网上办理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申报业务,确有需要线下申报的用人单位,请到我中心各经办服务点办理。非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参加2023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申报业务需到各经办服务点线下办理。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柳江区、市辖各县按此通知执行。
附件:
1.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指南
2.柳州市xx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柳州市xx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