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险缴费比例的提醒函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3 17:35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及《关于执行全区统一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柳医保发〔2025〕16号)相关要求,从9月起,全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包括在编人员及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的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3%调整为0.4%,调整后职工医保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7.9%(其中:职工医保为7.5%、生育保险为0.4%),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为2%,请参保单位留意9月后的职工医保应缴金额台账变化。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