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
曾定元委员:
您在柳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出《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重新编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并持续更新的建议》(第1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问题
医药价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群众就医获得感密切相关。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体系,是价格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职能划转和机构三定方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属自治区医保局的工作职责,各市医保局负责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自治区医保局已先后出台了三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价格调整政策文件,我局结合柳州实际,排除多方压力(因物价指数CPI过高,区、市发改委提出暂停执行的意见和建议),第一时间贯彻落实。
1.《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医保发〔2020〕5号)对111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部分内涵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不利于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
2.《柳州市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调整部分医疗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柳医保发〔2020〕14号)文件,为做好新冠肺炎诊疗防控的医疗保障工作,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100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
3.《柳州市医保局 卫生康健委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柳医保发〔2020〕33号)文件,对595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补偿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
以上文件全区只有柳州、南宁、桂林几个地市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二、关于“收录新技术项目”问题
为支持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文件,对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范围,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规定,体现技术先进性、临床应用性、经济合理性、社会需求性要求,经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或准入,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际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开展。医疗机构向社会进行承诺定价不高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价、价格公示、做好建档管理、将价格档案信息向同级医保部门报备即可。我市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可按文件要求报备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我局优化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流程,完善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临床价值、更有成本效果、更为经济合理的医疗服务。政策下发后柳州市已有三家医院的10个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通过审核报备。
三、关于医疗服务项目规范问题
一是重新编订《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自治区已将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已列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计划,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持续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不断优化医院的收入结构,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医生回归看病角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计划在年底前编订《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汇编》,目前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我局将根据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及时跟进。
二是建立《可另收费耗材目录库》。自治区计划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除外内容(耗材),并委托我市做好此项工作,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各医疗机构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除外内容(耗材)进行梳理,为全区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除外内容(耗材)目录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物价管理的指导。我局还将组织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培训班,对医院物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的物价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