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85号提案的答复(柳医保复〔2025〕2号)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1 15:05   

赵勇委员:

您在在柳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门诊诊查费纳入医保统筹支付的建议》(第185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现行的门诊诊查费按规定实行全区统一的待遇保障政策,门诊共济保障的报销待遇、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等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医保局出台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和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制定,各地市无修改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其中第八条规定: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下同),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根据文件,诊查费按规定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因当前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较为充足,该支付方式不会增加参保群众及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

对于您反映“将门诊诊察费纳入医保统筹。”的问题,我们已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书面反映,请上级医保部门在制定政策时统筹考虑,目前暂未收到相关回复。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