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制表时间:2021年3月25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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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死亡医学证明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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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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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化证明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殡葬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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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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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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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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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布死亡的判决书 |
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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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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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条,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
部门规章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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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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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人或所投靠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条,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
部门规章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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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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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住证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条,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
部门规章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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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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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产证明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条,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
部门规章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房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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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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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租房合同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条,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
部门规章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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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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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 |
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三点第五条,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
部门规章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参保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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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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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 |
办理住院费用报销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地方性法规 |
柳州市医保中心 |
公检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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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