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3 09:39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药机构在协议年度内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及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 现场检查 每年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