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

来源: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1-06-05 09:55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持续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地中海贫血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患者(以下简称“地贫患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提标、扩围、解困”的原则,通过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建立因病致贫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减轻地贫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患者及时规范诊治,提高地贫患者生活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广西户籍的地贫患者,按医疗临床路径接受有关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人口。

2.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指地贫患者在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

(二)医疗救助申请。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人口的地贫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行“一站式”结算。

2.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地贫医疗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模式,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委托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报告,县(市、区)级医保部门根据乡镇初审意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审批拨付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范围。地贫患者发生的与地贫治疗有关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可申请1次医疗救助,自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地贫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本文规定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标准。

1.属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100%救助。

2.属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95%救助。

3.属其他城乡低保对象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90%救助。

4.属城乡低收入人口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80%救助。

5.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按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五)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地贫患者在参保年度内,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规定享受年度救助限额;与治疗地贫有关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各类救助对象最高年度救助限额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到10万元,额度提高部分仅限于按规定对地贫(含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六)就医服务管理。自治区内跨统筹区转诊的,救助报销比例不降低,确有需要转自治区外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地贫患者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同类对象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未按规定转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加强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共同形成保障合力。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做好地贫患者的医疗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及结算等工作,加快推进“一站式”“一单制”结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或安排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并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认定及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受委托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核对工作,并提供现有特困、低保对象名单给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诊疗,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地中海贫血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地贫患者健康信息管理机制,将地贫患者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到地贫患者信息数据库中,确保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地贫患者及时纳入数据库管理。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资源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贫健康知识和医疗救助及慈善救助政策的知晓程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市、区)县要严格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结算和监督等流程,健全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费用的数据统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