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十八批编号D450000201806240027)调查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07-01 12:00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组:
转来《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十八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8〕232号)编号D450000201806240027反映的关于“计划在新柳大道102号正和城小区D区6栋的正北面建一个垃圾中转站。业主不同意的。之前投诉过,公开处理情况是:“立即整改”。而现在垃圾中转站却在开工建设,并没有提前通知或取得业主的同意”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立即转交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此问题展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柳州正和桦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正和城D(D1、D2)区、E区、F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环评报告书)于2014年9月15日通过技术评估、柳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2日以柳环审字(2014)208号文同意项目建设。柳环审字(2014)208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布置公厕、垃圾转运站、满足相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定期清洁消毒,减轻异味影响。
二、现场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环境问题部分属实。
(一)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位于柳州市柳东新区新柳大道102号的正和城D(D1、D2)区、E区、F区项目正在建设。现已有部分房子已建成交付给业主。
(二)正和城D(D1、D2)区、E区、F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附件十一“会展中心北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正和城二期)总平面图”于2013年9月24日通过柳州市规划局柳东分局审批;现场建设单位提供正和城二期(D1地块)总平面图(高层住宅)已经过柳州市规划局柳东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总平面图上显示出图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因最新确定规划总平垃圾中转站位置满足VJJ-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表4.3.2中小型V类转运站“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8m”的要求,未重新报审环评批复。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注有正和城小区D区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内容,正和城小区D区建设垃圾中转站与规划相符。
(三)正和城小区D区垃圾中转站/公厕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属于小型转运站,建设地点位于D区东北角,该项目建设方案及垃圾中转站单体方案于2014年3月14日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中,现场检查时,已停止施工。根据现场测量,距离垃圾中转站最近的D区6栋1单元1号房客厅阳台外墙距垃圾中转站南面外墙约12.9米,卧室阳台外墙距垃圾中转站南面外墙约14.3米,符合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表4.2.3中“与相邻建筑间距≥10m”的要求,同时也满足VJJ-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表4.3.2中小型V类转运站“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8m”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号文件要求,第3.3.4 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米,周围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经市执法局柳东分局实地测量正和城公厕及垃圾中转站距离正和城小区建筑距离约为14米,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经核查已批准的正和城二期项目规划总平图,正和城二期D1地块6号楼与北侧规划的垃圾转运站和公厕的距离大于8米,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的要求,同时也满足VJJ-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表4.3.2中小型V类转运站“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8m”的要求。垃圾转运站和公厕批准的单体方案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55平方米。
为进一步消除业主对垃圾站建设运营管理中产生的疑虑,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垃圾转运站和公厕应严格按照批准规模实施,不得扩大规模。
(二)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对已批单体方案进一步优化,将垃圾转运站的开口由朝南改为朝东,即垃圾转运站的出口在东面的东环城大道上,垃圾车辆不进入小区;其次,在垃圾转运站周边,根据地形条件建设3.3米宽的防护绿带,并在绿带外建设一道与垃圾转运站齐高的围墙隔离。
(三)正和城公厕及垃圾中转站建成后,柳东新区将严格遵照《柳州市市政公厕管理考核办法》、《柳州市城市管理“金壶杯”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评标准》进行管理:将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配备齐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派专人对公厕、中转站进行保洁管理,责任到人、做好每日保洁记录台账;配备除异味设施,定期消毒杀菌,时刻保持公厕及中转站环境整洁干净,把垃圾中转站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工作影响程度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