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二十七批编号X450000201807030089) 调查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07-10 13:27 【字体:小中大】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广西迎检组:
转来《关于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二十七批)的通知》(桂环督信〔2018〕366号)编号X450000201807030089反映的关于“1.柳州市作为全区最大的工业城市及第二大城市。环保人员数量和编制严重不足,基层环保人员短缺问题影响到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环保难堪重负?;2.关于环保体制改革问题,建议市级环保监测站不要上收至自治区,充实市级环保队伍,进一步压实县区级的生态环保责任,县区环保局不上收至市局; 3.柳州市作为全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试点改革城市之一,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社会噪声、建筑工地噪声、餐饮服务业油烟等行政处罚权须在2018年6月底划转至柳州市城管局,但至今未开展,建议协调推进此工作。”已收悉。我市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柳州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市、县区均设有环境保护机构。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殊荣。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是对柳州人居和生态环境的充分肯定。
(一)现有环保机构设置情况
1.市级
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内设8个科室,核定行政编制21名。
市环境保护局下设4个承担监察执法、环境保护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及宣传教育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内设办公室、行政执法与收费管理科、监察稽查科、自动监控与固废管理科、环境监察一科、环境监察二科等6个内设机构,核定编制40名。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内设办公室、技术评估科、机动车污染防治科、质量管理科、环境质量监测科、污染源监测科、自动监测科、核与辐射监测科、应急监测科等9个内设机构,核定编制81名。
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中心。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5名。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相当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8名。
2.县区
各县区均设立环境保护局,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
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5县及柳江区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4-7名,并下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站等事业单位。
柳北、城中、鱼峰、柳南等4城区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5-6名。
3.开发区
设立了市环保局柳东新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
4.乡镇
我市86个乡镇均成立了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核定编制总数826名。
(二)2018年4月24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8〕10号),将该项工作方案印发全市执行。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柳州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同时与环保、食药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就移交执法事项问题进行了对接沟通。目前已全部完成职责划转并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9项为:1.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4.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5.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权;6.交通管理方面对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7.水务管理方面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行政处罚权;8.水务管理方面对违规取土的行政处罚权;9.水务管理方面对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办理上述案件7171起,其中,查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29起,露天烧烤污染7起,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2起,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264起,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6791起,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取土59起,拆除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19起。
二、现场核实情况:
(一)关于“环保人员数量和编制严重不足”问题的相关情况不属实。
缺人缺编困难在各地区各部门普通存在,环保系统以外的部门甚至更加突出。以我市各城区(不含柳江区)为例,城区行政编制总数为200名左右,分配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平均每个行政部门仅能分配3名行政编制。现各城区环境保护局核定编制5-6名,超出城区部门平均水平。另外,市区环境监察实行市级一级执法体制,承担市区环境监察执法职责的市环境监察支队为相当副处级参公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0名。而同样实行市级一级执法,承担市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职责的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相当正科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仅20名。
地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由中央和自治区确定,我市及各县区并无调整本级编制总量权限。
2013年,中央提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2014年,自治区根据中央部署推进控编减编工作,明确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全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量(含政法专项编制)不得突破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限额;全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5年内只减不增”、“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市、区)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精简5%”等目标,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控编减编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控编减编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并列入市、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根据上级部署,我市分级推进了控编减编工作,全面完成了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及控编减编任务。在控编减编过程中,我市未核减环保机构任何编制(不包括行政审批制度、纪检监察等体制改革中,根据划转职能按“编随事走”原则调整的人员编制),并在乡镇“四所合一”改革中,共划转调剂826编制用于加强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人员配备。
由此可见,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已尽最大能力保障环保机构人员编制配备。通过增加各级编制总量彻底解决基层环保机构人员编制不足问题,已超出我市能力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二)关于“环保体制改革”问题的相关情况。
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是中共中央为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大决定,市县党委政府必须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
举报人提出的“建议市级环保监测站不要上收至自治区,充实市级环保队伍,进一步压实县区级的生态环保责任,县区环保局不上收至市局”意见,也是出于加强地方环境保护力量考虑,我们将及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反映。
(三)关于“社会噪声、建筑工地噪声、餐饮服务业油烟等行政处罚权今未划转”问题相关情况属实。
1.不存在行政处罚权移交的情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与市环保局、市工商局沟通,关于“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燃烧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和“工商管理方面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尚未对燃烧烟花爆竹污染设定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尚未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权,因此,上述两项无具体移交事项。
2.因当前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暂停机构编制和职能划转导致无法开展行政处罚权移交工作的情形。关于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5项行政处罚权,市政府实施方案中原定实施时间为环保的3项行政处罚权定在6月前,食药监的2项行政处罚权定在9月前。现因涉及环保、食药监两部门的机构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8日起实行)及《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的规定,故目前无法启动上述5项行政处罚权移交工作。经与环保局、食药监局、编办同意后,2018年6月11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市政府呈报《关于申请暂停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部分职权划转工作的请示》(柳城管执报[2018]47号),申请暂停对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中涉及环保、食药监两部门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5项行政处罚权的职能划转工作,待自治区机构改革完毕后再行确定具体职能划转问题。2018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同意了该请示内容。
3.行政处罚权划转工作应当依法批准才能实施。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编办 法制办关于印发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指南的通知》(桂建督[2018]6号)明确了行政处罚权划转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地方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是机构调整。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相关规定,报上级编委批准。”因此,针对所涉5项行政处罚权因未经上述途径批准,目前我市城管执法部门是不得集中行使的。
三、处理结果:
(一)将基层环保机构人员不足问题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争取增加我市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用于加强基层环保机构人员配备。
(二)建议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群众提出的基层环保机构人员编制不足、调整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方式等意见建议,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进行报告,争取通过增加地方编制总量、下达环保机构专项编制等方式加强地方环境保护工作。
下一步,一是我们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努力为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的规定,待自治区机构改革完毕后再行确定涉及环保、食药监两部门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5项行政处罚权的职能划转工作,并依法实施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