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转发 发布日期:2018-09-25 10:42 【字体:小中大】
桂政办发〔2017〕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不断增加,这对我区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增后劲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我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中存在的计划执行进度滞后、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日益显现,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强化项目储备管理。
按照国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要求,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投资方向、行业专项规划,精准组织和筛选项目,确保入选项目需实施、能实施,且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投资。对已入库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且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要及时补充。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严格项目申报条件。
1.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和申报责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遵循“条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专项申报要求,由区直项目管理部门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前期工作真实性负责,承担项目计划执行的全过程管理责任,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项目推进实施。
2.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深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或实施方案批复手续。同时,必须完成规划选址(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豁免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等3个环节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完成供地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需一并提供上述相关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国家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前期工作必须确保质量。区直项目管理部门和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切实提高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的成熟度和质量。
4.申报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必须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对涉及动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须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对同级财政部门未出具资金来源证明意见的,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不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提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自治区在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各市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全区各地各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限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四)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及行业专项规划,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或者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简单的行业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财政隶属关系,可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阶段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点多面广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明确的项目范围。
(五)加强针对性指导服务。
1.推行“保姆式”服务。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作为,对项目业主有针对性地开展“保姆式”服务,全程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2.大力推行联合审批。全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联合审批活动,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集中为项目业主答疑解惑,现场指导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可在现场直接办理的审批手续,要现场出具审批文件。
(六)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监管。
全区各级投资项目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在线平台工作要求,实时、真实地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环节审批进展情况记录在案,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及时完成前期工作。
二、明确投资主体,落实投资责任
(七)明确项目投资主体责任。
根据事权与责任划分的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应根据事权主体来明确划分投资主体的责任。属中央和自治区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其投资主体责任为中央和自治区,其所需的投资资金,应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保障;属市县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其投资主体责任为市县政府。属于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当事权的项目,应按责任比例划分投资主体的责任。
各投资责任主体,应按下列原则,落实地方投资主体责任,确保投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1.属中央事权的项目,由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积极向中央争取投资资金,相关市县要积极配合。
2.属于中央、自治区共同承担事权的项目,由中央和自治区按责任比例落实投资资金。各相关区直部门、市、县要积极配合。
3.属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事权的项目,由中央、自治区与市、县按责任比例落实投资资金。需中央落实的投资,由自治区向中央争取。需自治区本级落实的投资,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的投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区直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含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区直部门管理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安排等。对已明确的投资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计划、区直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区直部门在分解管理的项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应足额落实需自治区本级保障的投资资金,不能留有缺口;需市、县落实的投资,由市、县足额落实到位。
4.对于中央、自治区、市、县承担比例问题,文件有明确负担比例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负担比例的,缺口资金由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视自治区财政状况,提出补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加快投资计划分解下达
(八)创新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方式。
1.减少层级,直接将计划下达至项目所在市或县。项目属于县级管理的,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同时抄送县级所属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计划3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具体项目单位。各设区市所辖城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项目计划3个工作日内转发执行。
2.压缩计划转发时限要求。国家已“戴帽”明确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由我区具体分解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提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审核,建立计划分解的项目储备库,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前即基本完成计划分解工作,确保在收到国家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为确保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转发下达计划,对于国家切块下达的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方案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可由相关部门直接下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计划方案有调整的,再另行下文调整投资计划。
3.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发下达的主体责任。参照国家计划下达方式,单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单独转发下达;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部委联合下达的计划,由自治区对应部门联合转发下达。
4.明确自治区本级投资下达方式。对已经落实自治区本级投资资金渠道的,自治区本级投资计划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同步下达,其中涉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下达;只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预算资金的,由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下达。对于没有落实自治区本级投资资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直接转发下达,待落实自治区本级投资资金后再按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
(九)严格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时限管理。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自治区分解转发计划下达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国家另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项目开工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拟建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单纯购置设备(购置业务用房)项目,已经签订货物采购合同(房屋购置合同);前期工作项目,已经签订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合同;农林种植项目,作业设计已经批准并实施种植。
(十)全力推进项目施工建设。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工作台帐,按程序及时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对已开工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组织,确保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在加快施工进度的同时,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对未开工的项目,要逐一分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倒排工期,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十一)建立投资计划调整机制。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工、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以及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要及时调整计划,将沉淀资金安排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本专项内已开工项目或是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属于国家“戴帽”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申请国家对口部门调整投资计划;属于国家切块、由自治区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直接调整投资计划。
(十二)严格项目竣工验收。
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业主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十三)建立竞争性安排资金的机制。
按照保投产、保续建、保开工的原则,按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的先后进行排序,在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对前期工作和工程形象进度快的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已开工项目优先前期工作项目,已完成施工招投标的项目优先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优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切块资金安排中,要体现双激励原则,即上年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数量多、获得资金多以及执行进度快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重点倾斜安排;对执行进度滞后的地方和部门减少安排。
五、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核拨付
(十四)简化财政评审环节。
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
(十五)降低财政评审的项目投资规模标准。
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十六)建立财政评审限时办结制。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评审预算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评审结算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原则上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评审机构的管理,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财政评审。
(十七)加快项目工程款项的审核支付。
预算单位或项目业主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防止出现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拨付而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现象。
1.对于财政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拨付前期工作经费,使项目业主能顺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10%—30%的工程预付款。但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对于已形成工程实物量的,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及时审核支付项目进度款;对于已完工的项目,预算单位或项目业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结算资金;对于安排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位。
2.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
3.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上级财政部门。
(十八)优化施工质量保证金制度。
凡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如发生质量问题,则从保函中扣除所需金额。
六、加快政府采购进度
(十九)进一步精简流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实行预公示制度,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公示,推动采购项目快速“通关”。
(二十)推行施工定点采购。
限额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或施工预算在3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送变电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施工、管道结构工程、地勘和基础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由项目业主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内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倡定点采购。
七、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
(二十一)充分发挥促投资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按照自治区、市、县三级促投资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牵头,及时召集促投资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切实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主动服务,合力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和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各项工作,协调并指导全区各地各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及计划执行。财政厅负责根据“十三五”广西中期财政规划和财力可能,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确由自治区本级投资需求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属于区直部门落实的投资资金纳入对应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快推进项目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本部门自身储备项目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协调调度本行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落实应由本部门投资资金。
(二十三)加强绩效考评。
自治区绩效办应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率、资金到位率、资金拨付率等)纳入各市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十四)强化项目进展情况报送。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月报制度,非涉密专项必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等。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区直项目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将项目实施进展信息按时按要求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做好逐级审核把关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月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对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建立惩罚机制。
严厉惩处项目业主伪造虚假报批材料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行为,严厉惩处审批部门违规为虚假项目出具前期工作批文的行为,严厉惩处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对相关市县同类项目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年。
(二十六)强化项目稽察和督查。
1.要进一步充实稽察力量,扩大项目稽察范围。全区各级督查、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单独或联合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督查。对稽察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2.突出项目稽察督查成果的应用。落实稽察督查成果与项目申报、计划安排、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对稽察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向全区通报批评,同时调减其下年度相应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对项目实施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较好的地方和单位,在后续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考虑。
(二十七)建立市县项目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对各市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批文真实性、批复文件的质量)、项目推进情况(开工率、竣工率、概算控制、工期控制等)、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全区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今后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二十八)对本意见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办法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研究提出,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二十九)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