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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为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积极开展工作

发布日期:2018-07-12 10:05 【字体: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我局制定了《柳州市物价局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一、规范物流领域收费管理,加大物流降费清费力度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进一步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及时转发《柳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柳价格〔2018〕10号)文件,从2018年1 月1日起,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多回路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建设的,按原标准70%执行;由用户自行建设的,按原标准50%执行。

2.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低谷时段用电执行优惠政策。及时转发《柳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冷链物流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价格〔2018〕33号)文件,从2018年4月1日起,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价格按照应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50%执行。医院、百货大楼、宾馆、饭店等场所使用的具有移峰填谷作用的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用电,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价格按照应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50%执行。对于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基本电费按照实际抄见最大需量收取。

3.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费用。及时转发《柳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柳价格〔2018〕34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对已向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取的2018年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电网企业要及时清退。

4.取消临时接电政策。及时转发《柳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价格〔2018〕39号)文件,从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用。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5.落实国家推进工商同价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时转发《柳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价格〔2018〕39号)文件,一是自2018年4月1日起,实现相同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电价全面实行同价。同价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电价中按电价形式分为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二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6.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至2018年12月31日,一是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电力市场交易扶持资金解决方式;二是大数据中心参与市场化交易扶持资金解决方式;三是开展增量电量专场交易问题。

    (二)目前我市水价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物流重大项目领域用水价格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三)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已在柳州市物价局官方网站价费公示系统公布《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柳州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柳州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滚动更新收费信息。

二、建立物流市场竞争新秩序、打破物流市场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一)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全面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是全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年初邀请了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唐杰同志为我市29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县区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单位负责人共100多人授课。4月份,组织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区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督查。5月初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次会议,通报我市督查发现的问题布置下一步审查工作,下发《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29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清废审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融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效实施,让我市各部门在制定物流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不得设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内容和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和服务输出。打破物流市场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二是继续发挥我市价格信用平台作用。设立价格信用红黑榜予以联合惩戒,倒逼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截止2018年6月13日,我局已建立9418家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价格信用信息档案,诚信30家,守信8916家,一般价格失信411家,黑名单单位64家;个人9人。精准发送短信14546条。我局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大物流业监督检查力度,配合降低物流企业融资成本。

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的部署,近年来我局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连续检查清理银行金融机构、铁路运输、电力以及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和行业的涉企收费。查处一批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案件,我市涉企收费秩序持续好转,企业不合理的负担进一步减轻。今年6月我局按自治区物价局的要求继续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将交通、公安及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担保收费作为重点检查的领域,全面规范机场、铁路、港口、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和收费检查,切实查处乱收费行为。

二是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作用,在报纸及媒体上公布涉企收费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企业涉企收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和物流领域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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