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1 08:28 【字体:小中大】
从2012年7月1日起,广西居民阶梯电价已执行四年,对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用电量与四年前相比有了较大的增幅,居民用户对提高阶梯电量的要求日趋强烈。虽然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区居民阶梯电价计费周期改为按年度执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居民的电费支出,但仍不能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分档电量和电价
(一)各档阶梯电量仍按年用电量实施,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的用电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如下:
第一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230千瓦时),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
第二档电量:2760千瓦时<每户年用电量≤4440千瓦时部分(230千瓦时<每户月均用电量≤3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44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3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二)鉴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居民年度阶梯各档电量,2016年度各档电量及电价按如下标准执行:
第一档电量:每户2016年用电量≤240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
第二档电量:2400千瓦时<每户2016年用电量≤384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2016年用电量>384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供电企业在2016年度结束后,应对全年累计电量未用足第一和第二档电量的客户进行清算。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关于实施范围、户的认定、免费电量、执行周期、新装业务、用电变更等相关事宜,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12〕60号、桂价格〔2012〕104号、桂价格〔2015〕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供电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居民用电服务,加强对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内容的宣传解释,确保本通知规定落到实处。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反映。
附表:广西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
广西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
||
第一档电量 |
第二档电量 |
第三档电量 |
|
不满1千伏 |
0.5283 |
0.5783 |
0.8283 |
1-10千伏 |
0.5233 |
0.5733 |
0.8233 |
35千伏及以上 |
0.5233 |
0.5733 |
0.8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