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0-18 11:17 【字体:小中大】
近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医〔2016〕50号)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会市卫计委、人社局经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于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新的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主要是适度提高长期偏低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同时降低部分偏高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统一调整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主要为一、二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个别三级医疗机构)偏低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按自治区新制定的基准价格的70%即最低限价标准执行。
二是重新核定并理顺我市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中相对于普通病房设施设备有较大改善且经自治区物价局批复的病房床位标准。
三是落实自治区、市相关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医疗保障减免政策。包括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及其它医疗优惠减免。
四是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允许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编制病床数3%的比例设置其它类病房床位。其它类病房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同时,新政策还对病房床位价格之外的其他应免收费用作了相关规定。
据调查了解,贯彻执行自治区新病房床位价格政策后,我市病房床位价格有以下变化:
一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三人间为例,原标准9-5元,提高到20-14元)幅度较大,但均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对医保病人影响不大;
二是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二级医疗机构的新病房或新装修病房床位价格维持不变或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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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10-18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