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价格动态第8期
发布日期:2014-07-11 14:13 【字体:小中大】
国家发改委取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宣布,根据《价格法》第32条规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国家发改委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今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自今年2月份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正式出台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部分地方已陆续受理了一些企业提出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申请。根据企业成本变动等情况,有些申请获得通过,有些被要求调低了涨价幅度,有些因理由不够充分没有通过。
(来源:综合法规科)
蔗糖价格继续挂钩联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8/200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经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我局下发了《关于2008/200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和糖价挂钩联动的通知》。
1.继续采取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本榨季每吨普通糖料蔗收购价260元,与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3800元/吨挂钩联动,联动加价系数6%。
2.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优良品种加价分别为15元和20元二个档次,列入加价20元的品种不超过3个,淘汰品种适当降价。
3.企业要在糖料蔗进厂后一个月内将首期蔗款兑现完毕,2009年8月中旬有关部门对食糖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二次结算结果。
(来源:价格管理科)
广泛征求民意定政策
近期,我局拟定了《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和《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讨论稿),通过规定物业等级服务内容及标准,解决目前采取捆绑式收费标准,权责不明确,容易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12月份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后再做进一步完善。另外,我局配合市财政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征求对《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讨论稿)的意见;为配合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实施,我们拟定了《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两个收费方案,已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来源:价格管理科)
我局被评为全区2007年度收费统计先进单位
11月份,自治区物价局经对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制度建设、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以及收费统计报送情况等进行考核,评选出全区2007年度收费统计先进单位和个人,我局荣获先进单位的称号,吴彤同志被评为先进个人。
(来源:收费管理科)
柳州市物价局胜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008年3月19日,我局对柳州市金禾房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因收取事先未标明费用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金禾公司改正;二、对金禾公司逾期不退或无法退还缴费者的违法所得72641.50元由市物价局没收上缴国库,缴费者要求退还时,由金禾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对金禾公司罚款5000元。我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了原告。金禾公司不服,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我局的柳价检处(2008)12号行政处罚决定。金禾公司仍不服,遂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局作为柳州市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柳州市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金禾公司接受柳州市龙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以及柳州市创意物业管理公司的邀请为双龙苑小区业主代办土地证,派人进入小区收取业主的有关办证的材料,并向业主预收办理土地证分割规费每户200元至300元不等。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现双龙苑小区业主投诉原告在接受委托时未告知或明示有关代理收费的价格,柳州市物价局在对金禾公司调查时,金禾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公司对其收费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虽然金禾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周宁等人的证人证言以证实其对自己收取的费用标准进了公示,但这些证人与金禾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不能证实金禾公司的主张成立。因此,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将其应当或可能向业主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标准告知业主或者以明示的方式能够让委托其办证的有关业主知晓。所以,原告在办得土地证后,按照自己的标价向双龙苑业主收取的中介费的行为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所列的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所作出的柳价检处(200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与双龙苑业主之间的纠纷属于收费(民事)纠纷,应当由双方自己协商或诉讼解决。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中介机构未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金禾公司进行查处并无不当。因此,柳北区人民法院对金禾公司的主张不予以采信。我局在受理双龙苑的业主的投诉后,依法对金禾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其所作出的决定书送达给了金禾公司,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柳州市物价局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的柳价检处(2008)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金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维护国有资产流失
为国有房产租赁把好价格关
今年以来,我市价格认证中心充分发挥价格鉴证职能,树立物价部门优质高效服务的形象,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展市直属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房产租赁权公开拍卖活动提供价格鉴证服务。
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闲置、浪费和流失,实现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和保值增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柳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展了市直属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房产租赁权公开拍卖活动。由于此项工作在我市还是一个创新举措,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第一期拍卖会时间紧,工作量大,市非税局主动找到我们物价部门寻求支持与帮助。价格认证中心在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主动地介入此项工作。面对距离第一期拍卖会只有半个月的时间,而委托标的就有30多家单位、400多处房产,分布在全市各个城区,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相关单位又都是第一次接触此项工作,工作经验不足,标的物相关材料和数据非常缺乏;而且一些产权单位对此次拍卖活动还存在一些想法,对调取资料和现场勘查的配合不够积极等诸多困难,我们急委托方之所急,想委托方之所想,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家全力以赴,加班加点,确保工作时限和工作质量,圆满地完成了第一期拍卖标的市场参考价格和拍卖保留价的价格鉴证工作,树立了物价部门优质高效服务的形象,受到市非税局、拍卖行等合作单位的一致好评。而且最终通过拍卖成交的租金与原单位自行处理时上缴的租金整体高出40%左右,大大增加了财政的收入。市非税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在拍卖会后接受媒体访问时,对整个拍卖活动的效果和我们的工作都作出了充分地肯定:“从本次竞拍的结果来看,参加租赁权拍卖的房产,起拍价均参照房产评估价值及所处地段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符合市场租金价格,各处房产租赁权拍卖成交价均比原租金有不同程度提高,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体现了市场化运作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也为今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的拍卖工作积累了经验。”
(来源:市价格认证中心)
我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初步成效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市所属六县、四城区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立即布置开展此项工作。这次教育收费检查中,我们把中小学强制收取各种服务性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教辅资料订购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食堂伙食费超过规定毛利率等作为检查重点。截止目前,我市共组织23个教育收费检查小组,计81人,对165所学校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出教育乱收费案件6件,涉案金额21.498万元。其中退还缴费者19.739万元,没收上缴国库5.25万元,罚款0.2万元。
通过检查我们看到,国家对中小学“两免一补”的惠农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广大群众的负担明显减轻,地方政府和部门摊派、搭车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教育收费行为趋于规范。但在此次教育收费检查中也发现了以下主要问题:
⒈强制学生补课。目前,我市个别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或其它方式向非毕业班学生收取补课费,由家长委员会管理,收费未列入财务账目;
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主要有试卷费、复印资料费、晚自修费、学籍费、电视费、卫生费;
⒊强制收取“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项目。主要是一些学校违反自愿有偿原则,强制收取学生午托费、晚托费、兴趣班费、教辅
⒋收费不开票。个别学校为规避检查,收费不入账,不开具发票,所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班会费、资料费、补课费、兴趣班费、培优费、午托费、晚修费、校服费等都不开具发票,对插班补习生的补习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
⒌代收费多收不退。主要是一些学校举办午托班、夜托班伙食费节余不清退,期末多收部分未及时退给学生;
⒍个别学校未经批准收取热水费、小语种培训费;有明确标准的还存在超标准收费现象;
⒎个别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未能坚持。开学交费公示一阵子,没有长期公示收费标准;
⒏部分大中专院校(技校)未按规定以实际进价和学生结算教材费,多收部分未退给缴费学生;
对上述检查出的问题,我市价格检查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查处和规范。
(来源: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近期我市价格举报热点
2008年10—11月,我市“12358”价格举报中心共接待来电、来访、来信和网上投诉220起,投诉或咨询主要涉及物业服务、车辆停放保管、公交IC卡、水电、米粉、燃气、瓶装液化气、石油等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办结率为100%,反馈率100%,市民投诉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 方面:
一、反映中燃公司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标准不一和设置价格陷阱,诱骗用户安装管道煤气。如跃进路50号万利粮油公司黄先生(电话13407888136)反映安装管道煤气每户被收初装费2850元,与河东区管道煤气初装费2200元相比差价悬殊。群众希望物价部门调查其成本情况,核实管道煤气初装费是否要收到2850元。
柳石路、航惠路用户反映,中燃公司在2008年8—9月期间,在各个小区散发宣传资料,在宣传材料中称天然气价格为3.8元/ m3,内容并未提及空混气及其价格。用户将家中的灶具、热水器全部改装为适用管道气体的器具。11月,管道煤气安装好,中燃公司以气源紧张为由,改供混合气,价格为5.6元/ m3,用户认为中燃公司事先未尽能告知义务,谎称使用天然气,实际变相强迫用户使用高价的空混气。
二、部分小区居民反映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计量不准确,有多收用户嫌疑,用户认为自来水公司应在10月1日前确定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而是按比例征收。
三、金色世纪、金绿洲、康城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收取车库或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合理,并造成激烈冲突。如11月28日中午,金色世纪业主李某因该项收费与物业公司发生对立,采取过激行为,并将汽车停放在小区大门,任凭“12358”值班人员再三解释也无动于衷,并惊动110、媒体出动,最后以物业公司暂不向其收费才得以收场,并坚持要物价局予以书面答复。
(来源: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职工物价监督站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
11月17日,市职工物价监督站河南分队在开展每日市场物价检查时,发现一些农贸市场或小区内有比市面上零售价格低得多的香肠和“压榨一级花生油”在兜售。目前市场上猪肉的零售价格为8~9元/500克,而标有广东江门生产的香肠仅售10元/500克,广东佛山好运来出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也是低于市场零售价,以每(5升)40~43元/瓶在出售,这些产品的质量不得不让人怀疑。于是,物价监督员要求经销摊位提供有关商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合格证,但经营摊主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明和材料。监督员当即制止摊主继续售卖此类商品来坑害消费者,并把该信息投稿到报社。11月21日《柳州晚报》刊登了此条消息,提醒消费者警惕不法商贩的价格欺诈行为,从根本上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市职工物价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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