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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降低房地产经纪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14:13 【字体:

关于公布柳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及降低房地产经纪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7]387号)和《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柳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降低的房地产经纪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中重要的服务性收费,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照章纳税,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四、从2008年起,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文后,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持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市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联系电话:2629572。)
    五、本文从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原国家计委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房字[1999]0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地产中介相关收费标准.xls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返回 价格热点(归档时间: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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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07-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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