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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柳州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14:13 【字体:

关于重新印发柳州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各城区环卫所:
    我市环卫部门从1994年实行上门收运垃圾等有偿服务以来,对解决生活垃圾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方便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不适合环卫部门有偿服务工作的实际。为此,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柳州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㈠ 生活垃圾收运费
    1.居民生活垃圾收运费:统一按每户每月3.50元收,取消原分楼层制定收费标准的规定。
    2.商业垃圾清运费:按每个单位(门面)的日垃圾量计费
    ⑴日垃圾量5kg以下(含5kg),每月12元;
    ⑵日垃圾量5kg-10kg(含10kg),每月18元;
    ⑶日垃圾量10kg-15kg(含15kg),每月24元;
    ⑷日垃圾量15kg-50kg(含50kg),每月30元;
    ⑸日垃圾量超过50kg的单位及各市场的垃圾清运费由双方参照上述标准协商议定。
    ㈡ 粪便及其它废弃物清运费、代单位清运非生活垃圾等其他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属重要的城市公益性服务价格,各单位和居民应增强和培养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自觉交纳生活垃圾收运费。环卫部门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出示收费人员有效证件及物价部门有效收费文件,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文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局柳价费字[1997]17号文同时废止,过去文件凡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今后如我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国家政策规定归并与垃圾处理相关的生活垃圾收运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届时另文下达。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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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07-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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