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14:13 【字体:小中大】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二00三年元月八日 桂价综字[2003]10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 日起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编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重要的储备物资 |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 ,储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
地方储备物资 | 地方储备粮食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承担自治区及地、市、县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储备粮食 | |||
自治区储备糖的收储价和出库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自治区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储备糖 | ||||
2 |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
食盐零售价格,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标准或销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食盐经营企业、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 ||||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 ||||
3 | 部分农产品 | 部分粮食的结算价格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农民上交的抵顶农业税的粮食结算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 ||
糖料收购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糖料收购价格实行糖、蔗价格挂钩联动,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挂钩联动办法,具体价格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按办法规定制定 | ||||
杂优水稻、杂优玉米种子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杂优水稻、杂优玉米种子的收购和销售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具体价格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所有经营者收购的鲜茧和供应的干茧价格 | ||||
4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
部分区产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进口化肥调拨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区产化肥定价范围为区内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和磷酸二铵;进口化肥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的进口化肥,包括中央分配及自营进口的化肥 | ||||
5 | 部分重要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 ||
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以外,列入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批发、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具体品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 ||||
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的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自治区直属及中央驻桂医疗机构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按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6 | 教材 |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
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列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目录的中小学教材 | ||||
7 | 天然气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
8 | 民用管道燃气 | 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县城以上(含县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为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销售价格 | ||
9 | 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
其它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自治区直属及跨地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审批;地、市直属及跨县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地、市审批;其他由所在县审批 | |||
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 | 城市供水价格(包括自来水、回用水和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及污水处理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全区污水处理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定价权限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 |||
10 | 电力 |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 ||
销售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计委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含综合趸售电价)。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11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
12 | 重要的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
其他港口收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具体价格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审批 | ||||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 ||||
公路客运价格及客、货运站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具体价格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全区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票价。县城以上(含县城)公共汽车票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出租汽车票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车辆通行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
13 | 邮政业务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 国家计委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 ||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 ||||
14 | 电信业务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 ||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 ||||
15 | 旅游 | 浏览参观点门票及参观点内相关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内重要的浏览参观点门票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的参观点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其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 | ||
16 | 医疗服务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自治区内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
17 | 教 育 | 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和高等教育,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自治区直属幼儿园收费,小学、初中杂费、借读费、住宿旨和高中学费、住宿费、择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职业高中实验实习费,技工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大专、大学(成人教育)学费、住宿费以及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其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 | ||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包括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幅度及自治区本级社会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由所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
18 | 有线电视 | 收视维护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全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 ||
19 | 房地产 | 城市国有土地价格 |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 | 城市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房改房出售价格 |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标准面积内的住房价格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超标准面积的住房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 ||||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区辖市及地区所在地的公有住房租金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城以上(含县城)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城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 | 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房屋搬迁补助旨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当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 ||||
20 | 重要的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 |||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 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核定 | |||
城市环境卫生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居民生活垃圾收运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商业垃圾清运费、粪便及其它废气物清运费、公共厕所收费。自治区辖城市及县级市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 |||
专业安装及维修服务 | 水电安装、维修计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全区电力经营企业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设施建设、安装、维修(包括水表检修)收费标准由供水 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核定 |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 | 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制定 | |||
民政服务 | 收养、殡葬服务及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区殡葬服务机构及社会福利院 | |||
21 | 重要的专业服务 | 道路清障及拯救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 | 高速公路道路清障及拯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 | |
保安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区保安服务机构 | |||
戒毒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区气象服务机构 | |||
气象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区社区服务机构 | |||
社区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区社区服务机构 | |||
公共图书馆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审批 | |||
市场设施租赁服务 | 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全区市场设施租赁服务收费。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区收费管理办法、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及自治区直属市场具体收费标准,其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 | |||
农机系统服务 |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全区农机系统的服务机构 | |||
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中央直接管理项目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 | |||||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三、本目录授权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授权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送达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四、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原因,强制在全区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