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出台环保和可再生能源价费政策为提高环境质量服好务
发布日期:2014-07-11 14:13 【字体:小中大】
近几年,一系列有关环保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出台,目前,全国每年征收排污费122亿元,城市污水处理率超过45%。
一、排污收费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超标排污费,自此建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构筑了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相继联合颁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7号令)、《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等相应配套规章办法,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排污收费由超标排污收费调整为总量排污收费;由单因子收费调整为多因子收费;对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对所有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二是提高了排污费标准,由每公斤二氧化硫0.2元提高到约0.63元(北京市高硫煤仍按每公斤二氧化硫1.20元收费)。随着实行总量收费、征收标准提高,全国排污费征收额大幅度上升,随着实行总量收费、征收标准提高,全国排污费征收额大幅度上升,2005年收费额达122亿,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污费,无论是金额还是所占比例均大大提高,对治理二氧化硫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抑制作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002年6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单位、个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有20个省制定了统一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有29个省的201个城市实行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年收费额约为10亿元。山东、浙江等省(市)的各地市级城市均开征垃圾处理费,这对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污水处理收费
1999年9月,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决定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征收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城市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近几年,国家在积极推动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实施、推进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几年的时间内,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已在全国多数城市实施,征收标准大幅提高,污水处理产业快速发展,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据统计,目前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的400多个城市开征了污水处理费,2005年与1999年相比,35个大中城市(除拉萨外)平均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2倍以上,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0.54元,工业用水为每立方米0.72元;全国污水处理收费总额增长2倍多;全国污水处理厂数量增加70%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了10多个百分点,已超过45%。
四、脱硫电价政策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燃煤发电机组排污问题,出台了脱硫电价政策,一是将安装脱硫设备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较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二是在部分有条件地区,对已进行脱硫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提高1.5分钱。目前,全国90%的二氧化硫都是燃煤造成的,脱硫电价政策旨在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备的积极性,通过脱硫以减少煤炭燃烧后排放的二氧化硫。
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风力、生物质能、太阳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制定的原则办法,并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费用分摊机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以上价格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渐降低煤炭消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缓解生态环境破坏和健康危害问题。(来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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