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何女士咨询怀双胞胎的孕妇在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做产检,B超类所以检查都是收费双份。医生都会提醒孕妇双胞胎检查是要收双份B超费用,是否合理?
答:根据《关于重新印发柳州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柳价费[2010]170号)文件,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按部位计费。如孕妇在检查中对收费有疑问的,请保留相关票据并提供至价格主管部门,以便调查核实。
2. 问:陈先生的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由清障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回停车场停放,取车时被收取160元拖车费,是否合理?
答:根据《关于我市道路清障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柳价经字(1999)57号)文件,由清障工作人员驾驶回来的交通事故车辆收费标准,按该类拯救车拖费标准的40%向车主收取。这位先生的交通事故车为小型车辆,拖费为400元/辆,按40%收取拖费,即160元。
3. 问:某学员反映在驾校学车,被收取科目二1200元的补考费用是否合理?
答:科目二补考费包含以下三项费用:
(1) 场地训练租赁费,收费标准小型汽车60元/人、日,收费依据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柳州市新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场地训练租赁收费标准的复函(柳价费[2013]12号);
(2) 科目二考试费,收费标准190元/人,收费依据为《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柳州市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5]396号),由驾校代理公安交警部门收取;
(3) 培训费(含油费),该项收费标准由驾校根据实际成本、学员学习课时等因素自行确定,属市场调节价。
以上费用在收取前告知学员并按规定明码标价,驾校不得收取事先未标明的任何费用。
4、问:柳州三级物业费怎么收费,是有个范围吗。1.653元/平方米属于多少级服务?
答:2014年8月1日之前交房的小区参照《关于印发<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实行)的通知》(柳价字[2009]18号),2014年8月1日之后交房的小区参照《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格[2014]100号)。根据《柳州市物价局 住建委关于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核准备案的通知》(柳价格〔2015〕12号)规定,从2015年2月1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所执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再报价格部门核准备案。由于未提供小区名称,无法核实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目前,我市多数电梯房的物业服务费在1.3-1.5元/平方米之间,建议提供小区名称,以便我们核实后再明确答复。
5、问: 红碑路5号金茂园小区外的路边停车开始收费,询问是否经过审批。
答:金茂园小区由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物业”)管理服务。被投诉的小区外路边停车点实为小区商铺前通道,属于小区规划范围内。
经向投诉人核实情况,投诉人表示中房物业暂时未对商铺前通道进行停车收费,但正在设置收费岗亭,准备收费。执法人员口头提醒中房物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要对此投诉点进行收费,需按照《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
6.反映人兴怡园租赁一间商铺时,被房开要求到物业公司缴纳门头费用,物业公司告知以185元/平方的费用收取,物业费是按照楼层收取的,一楼2元/平方,二楼是1.5元/平方.
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铺门头费和物业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7.问:市民到建行的个人贷款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其要求建行打印证明贷款对账单时被告知需要收取25元的费用,建行提供的发票注明项目是“服务费”,其想了解该收费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我市物价部门批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文件,该投诉人反映的打印对账单服务费不在定价目录范围内,属银行自主定价。银行应按照《价格法》要求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