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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帮助企业有效恢复“造血”功能

信息来源:柳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发布日期:2023-02-15 16:06 【字体:

202111月,柳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公司)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柳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因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执法支队发出催告书后,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支队遂向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缴纳罚款95000元。

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后,某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到执法支队反映,因受疫情等外部因素影响,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资金链流转紧张,故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罚款。了解这一情况后,执法支队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讨论,并与柳南区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共同研究分析行政争议化解的法律基础和可行性,为后续妥善处理做好准备。考虑到涉事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若对该企业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不利于该企业后续持续经营发展。因此,执法支队主动联系某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其释法明理重申法律的严肃性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某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目前因疫情影响等原因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导致经营困难,短时间内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款,希望能暂缓付款并延长付款期限。

经会商研究,执法支队与柳南法院认为,案件具有争议化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02326日上午,在柳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执法支队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就分期缴纳罚款计划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达成执行和解。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执法支队从保障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在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基础上,把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作为目标之一,努力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个人或企业履行困难的情况,执法支队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环节行政处罚暂缓、分期履行合作机制,采取行政处罚暂缓、分期履行,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促使企业有效恢复“造血”功能,依法为受疫情影响的危困小微企业减负纾困,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营造宽严相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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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帮助企业有效恢复“造血”功能

信息来源:柳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发布日期: 2023-02-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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