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某工厂焚烧垃圾受处罚
信息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24 11:29 【字体:小中大】
6月9日上午八时四十分许,鹿寨县智慧城管平台巡查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县城某工厂内冒有滚滚浓烟,疑似有人焚烧垃圾。
经巡查员现场调查得知,系鹿寨县木材场内万鑫机建厂员工韦某在厂区内焚烧塑料橡胶等杂物,由于塑料橡胶成分的特殊性,燃烧时产生浓烈烟雾,并伴有刺鼻味道,对环境有着极大的污染性。
巡查员立即联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迅速将焚烧现场火苗扑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进一步现场调查取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韦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私自焚烧垃圾不仅容易引发火灾,更对空气环境质量产生直接影响。下一步,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持续把防治大气污染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实抓好,加大巡查和宣传力度,对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