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1】6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17:15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柳州市柳南区XX村民小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对其作出的《柳南区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咨询双方调解意愿,未能达成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裁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并作出《裁定书》,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裁定书》。
第三人称:争议地权属非常清楚,属于第三人集体所有,但由于申请人越界经营和强占行为引起了矛盾和争议。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裁定书》第二页写明“本机关裁定如下:1.驳回你单位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双方所争议位于柳南区XX屯与XX屯夹界处‘XXX’(地名)的118.5亩林地权属归柳南区XX屯所有”。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作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即人民政府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作出实质性处理应适用“决定”的形式而不是“裁定”的形式。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以“裁定”的形式对争议地权属作出实质性处理,其作出的《裁定书》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裁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柳南区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
二、责令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对涉案的确权处理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