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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复字【2021】7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17:26 【字体: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广西XX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鱼处立告字(2020)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继续受理申请人涉案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及时有效履行。以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涉案土地权属纠纷跨鱼峰区和柳江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对该争议地进行确权处理的主体资格。

第三人称:所谓的争议地权属一直以来都归第三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林木水利纠纷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中写明“你小组于2020年10月15日提交的,有关你小组与广西XX有限公司就‘柳江区XX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约80亩土地的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收悉。经审理查明,由于行政区划调整,XX、XX两镇,包括你小组在内已于2018年划入鱼峰区行政管辖范围,你小组与广西XX农场之间的上述‘土地权属争议’已属于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纠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鱼峰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已不具有对该‘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处理的主体资格。为此,对于你小组提出上述确权申请,我办不予受理”。

另查明,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系被申请人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具体到本案中,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鱼处立告字(2020)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责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对涉案的确权处理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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