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1】7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17:27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广西XX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鱼调终告字(2020)XX号《纠纷调解终结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继续受理申请人涉案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及时有效履行。以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开展调解不能违反调解自愿的原则。二、被申请人没有单独调解“三大纠纷”的法定职责。
第三人称:所谓的争议地权属一直以来都归第三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处理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就XX山一带109.7亩争议地权属纠纷进行确权处理。2020年10月12日,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林木水利纠纷办公室就上述确权处理申请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书》中写明“上述争议的土地范围已跨越鱼峰区和柳江区两个城区,属于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纠纷,鱼峰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对该争议地进行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主体资格。若你单位拟对该争议土地提出确权处理申请,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出”。
另查明,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系被申请人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具体到本案中,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作出的《告知书》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鱼峰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鱼调终告字(2020)XX号《纠纷调解终结告知书》;
二、责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对涉案的确权处理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