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1】9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柳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17:40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州市XX区XX镇XX村XX队。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柳州市XX区XX镇XX村XX队。
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9日作出的《柳州市XX区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鱼政发〔2021〕XX号,以下简称《裁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裁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形式合法,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完全符合申请确权的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权属纠纷争议地并不在其主张的权属范围中,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期限内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请求:1.依法确认XX厂出大门岗右边15.024亩土地归申请人所有;2.请求将该地块征收补偿所得款项发放给申请人。经现场勘验、调解等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作出《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争议地与实际不符,申请人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确权处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所提出的争议地与实际不符”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但未对理由中的“实际”所指的内容进行具体阐述,故被申请人作出《裁定书》的理由不够充分,本机关难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裁定书》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9日作出的鱼政发〔2021〕XX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
二、责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对涉案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